大学生求职维权6111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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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大学生找工作遇到的问题???请你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待遇;用人单位不签订就业协议;求职者本身的能力不能胜任;等等求职者的法律只是淡薄据记者了解,绝大部分大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都是首先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可是就业协议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不受劳动法保护。而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到单位报道通常还要经过2个月左右的实习期单位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此期间,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条款如果并没有得到遵守,大学毕业生的权益却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今年大学毕业的艾强8月份拿到了自己人生中的第一份工资,可拿到工资条的那一刻他却傻了眼,原来招聘时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标明的2000多块的月薪怎么就变成了1000多?一天后他又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原来也在就业协议书上标明单位的免费宿舍现在要他交上一年的房租,公司待遇的前后不一让他有苦难言。。鉴于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毕业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2004年,长春市某大学10名学生集体到广西的一家民营企业做食品检验工作。当时该企业给学生的口头承诺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终分红;工作满一年,分房;工作满三年,配车。所有人都认为这几个学生遇到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这10人没有和该企业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就去了广西。到了广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学生们草率地与该企业签订了工作合同。一个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当。他们的月薪确实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们经常违反合同上的“霸王条款”。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在食堂吃饭,剩饭、剩菜罚款100元。结果,大家一个月工作下来,扣掉各种罚款,实际发到手里只有可怜的三四百元钱。学生集体反抗,说要辞职不干了,该企业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个学生交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说,在学校谈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该企业则表示,请拿出证据来,众学生木然。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毕业生应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可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在招聘环节就应该多加注意,求职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要大胆地和用人单位商谈有关工资、保险等相关内容,洽谈成功后,一定要和他们签订具有法律效用的书面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权、责、利等有所规定;对一些远期承诺,也应写进合同中,合同可办理公正手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时,要注意条款的设置,切勿签订“霸王条款”。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在法律相对完备的情况下,求职者要大胆主张,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法益。因为合同是劳动者的保障,是对合同双方中较为弱势一方保护的依据,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求职者要大胆商谈。小刘很顺利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并参观了公司,觉得很正规。很快公司通知其到参加培训,并要缴纳250元的培训费。小刘觉得机会难得,交了钱并参加了培训。培训后公司又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100元,但却因为视力较低公司拒绝录用。后来小刘发现差不多每次招聘会这个公司都在招人才知道受骗。暨南大学韩同学在一招聘会上投了一家科技公司,经过简单的现场面试,即被通知下午去公司面试。下午,接待的她还是上午的招聘人员。招聘人员把她领进一个办公室,当着她的面给“经理”打电话,然后对她说“经理”要等会才来,让她先等一会。过了约五分钟“经理”还没过来,招聘人员就欲再次打电话给“经理”,不巧他手机没电了,随就借小韩手机一用,小韩也没多想就直接给了他,招聘人员称室内电话听不清楚就出去了,结果一去不复返。专家建议:首先,大学生找工作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所求职单位的真实背景和性质。投简历前,可以通过自己的朋友、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各种关系核实单位的真实性。其次,应该进入信誉度高的招聘会和专业人才网站应聘。但对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做必要的保留,尤其是在网络上。现在好多毕业生都通过网络找工作,但有些专业人才网络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容易出现违法招聘。而且学生的个人资料也是公开的,甚至于自己的详细住址和手机号码也是公开的,这为骗子提供有利的条件。再次,国家明令禁止在招聘过程中以任何的名义收取费用,包括培训费等。但凡要求缴纳费用的都应该警惕。但凡学历要求过低,而薪酬却高的要注意。小王和小赵是即将面临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报纸广告,两人相约来到一家房地产广告公司应聘市场部的助理。面试、笔试各个环节进行得都非常顺利,最后,面试负责人通知小王和小赵:“他们被录用了”,试用期的主要工作是联系相关写字楼的承租客户,同时,试用期小工和小赵每人必须交纳3000元的押金。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退还押金。初试锋芒的成功让小王和小赵兴奋不已,两人并未多想,就从银行取款交纳了押金,开始着手完成他们试用期的工作任务。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按照公司指定的几座写字楼联络计划,小王和小赵分头忙碌起来,每天从学校到写字楼往返奔波。然而一个月下来,小王和小赵竟然没能联系到一家客户。他们只好如实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明了情况。经过一番交涉,公司有关负责人遗憾地表示,由于小王和小赵未能完成任何公司交办的任务,两人不能被最终录用,并且,在一个月期间两人因涉及公司业务发生的部分费用支出要从当初交纳的押金中扣除。没能完成公司交办的业务,固然让小王和小赵感到歉疚,但当初交纳的押金因各种原因被部分扣除,也让小王和小赵感觉难以接受。初涉职场的大学生对社会的复杂性往往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不法之徒也正是利用了大学生这种急于找到工作但又缺乏必要社会经验和知识的弱点,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甚至利用大学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之所以屡屡受不法侵害,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①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②相关操作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③大学生维权意识匮乏,权益救济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信息渠道不畅通,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很多招聘单位往往利用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和招聘渠道的种种漏洞制造求职陷阱。常见的求职陷阱有以实习、试用为名,收取各种形式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以招聘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名义招聘上岗工作,跌入非法传销网络;“小广告”及网上欺骗等。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只能是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的。具体说,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佳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中也指出: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对于学生打工时因工负伤的情况也应由用工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偿,学生应享受工伤待遇。网民晓旭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企业从事兼职工作,有时工作超过原定的时间也不发给我加班工资,在上岗前的一周培训期间也不发工资。请问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我应当怎样维护我的权益?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方面有直接和具体的规定。按照目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即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全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不得有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即除了用人单位可以不为从事兼职的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之外,用人单位和在校生双方都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比如出现工伤事故,要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动者要保守商业秘密等等。另外,在上岗前的培训期间应当发给工资或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才是合理合法的。王学海律师提醒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在从事兼职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通过我们前面的介绍,大学毕业生们可以看到,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始终要提高警惕,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弄清楚招聘单位的合法性及工作的具体内容,看招聘单位是否有工商、税务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在找工作之间,一定要首先了解一下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与招聘单位按照一定的法规签订“试用期”、“实习期”以及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便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也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凭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发现招聘单位有侵权、违约、强迫就业者从事违法行为的现象,应及时向有效部门反映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我们分析了就业时常见的陷阱和专家的点评希望能为同学们求职提供有用的建议,千万不要被眼花缭乱的表面现象迷惑了理智,陷入陷阱之中。而毕业生们也可不必过分担心,畏手畏脚,以至于停滞不前,失去了年轻人果断、热血激昂的优势。毕业生在求职时只要适当注意即可。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神话,但遇到好的机遇时就要毫不犹豫地及时出手。避开就业陷阱,每个求职者都能在事业之路上走出一条优美的弧线。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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