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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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做好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工作,并使员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常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工伤事故的处理。3.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管理原则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5工伤事故分类5.l工伤事故亦称职业伤害,指员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5.2职工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可分为5.2.l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5.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5.2.3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5.2.4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5.2.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5.2.6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6.工伤申报与保险办理6.1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符合工伤条件的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申报,遇有特殊情况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可后可延长申报期限。6.2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经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为伤者办理医疗费用核对、报销、伤残鉴定等相关手续。6.3符合工伤申报条件的本人或部门必须按申报要求向人力资源部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25天)提供证明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7.工伤认定范围7.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7.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7.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7.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7.1.4患职业病的;7.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7.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7.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7.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7.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7.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7.3职工符合本制度6.1、6.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7.3.1故意犯罪的;7.3.2醉酒或者吸毒的;7.3.3自残或者自杀的。8.事故报告8.1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基本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口头上报安质环保部,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写《工伤事故报告》报安质环保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涉及灾害与紧急事件的还应按公司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各相关预案。8.2道路交通事故应在其部门获得事故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内及时上报安质环保部、公司领导。8.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质环保部,安质环保部同时逐级上报公司领导、常州市安监局、集团公司。8.4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8.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经过和初步分析原因等。8.6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部门,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8.7对重伤及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安质环保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8.8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公司工会应及时报告市总工会。9.事故调查9.1事故发生部门应配合安质环保部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和医院跟踪,伤势较重人员的事故发生部门应对医院抢救伤者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定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医院抢救情况,直至脱离危险或死亡。9.2事故调查工作,按工伤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类、分级负责进行。9.2.1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9.2.2重伤事故:由安质环保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9.2.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安质环保部会同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9.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安质环保部应立即抽调专人召齐事故当事人,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收集有关材料,包括伤亡人员情况、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及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拍照、录像、绘制现场图等。9.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9.4.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9.4.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9.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9.5.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9.5.2确定事故责任者;9.5.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9.5.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9.6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9.7事故调查的程序9.7.1成立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9.7.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抢修情况及事故经过;9.7.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9.7.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9.7.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9.7.6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9.8工伤事故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及时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写出事故通报9.8.1轻伤事故,事故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安质环保部。工会、安质环保部应参加事故分析会。9.8.2重伤事故,由安质环保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持。9.8.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安质环保部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五天内写出《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9.9《职工伤亡事故案卷》由安质环保部负责管理。9.10事故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后,三天内填写一式三份《工伤事故报告》上报安质环保部。9.11事故部门上报《工伤事故报告》时,必须提供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0.事故统计10.1事故部门统计时,工伤职工不论以什么方式歇工,凡满一个工作日(如调休、工休等),都视作工伤歇工的连续,10.2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附表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损失的工作日,不论歇工与否,都应作工伤处理,并作考核。11.事故考核11.1对事故部门的考核,均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及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11.2凡事故部门涉及与外单位发生的事故考核,经事故调查分清责任后;按事故责任分别考核。12.事故处理12.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由事故部门负责落实。12.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工伤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资料、情况和拒绝执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4因无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事故,考核安全、设备管理部门。12.5未经培训上岗(特种工)属违章作业范畴,按“三违”原因考核责任者;如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考核违章指挥者。12.6凡发生重复事故,将加重处罚。12.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安全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部门,考核事故部门负责人。12.8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罚,经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由安质环保部执行考核。13.事故结案13.l事故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工伤事故档案的经办人,必须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3.1.1轻伤事故:事故部门报出《工伤事故报告》,经安质环保部确认签章后,即可结案归档。13.1.2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予以结案归档。13.2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完毕。13.3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者的处理结果。14.善后处理14.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轻微伤的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14.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确认意见。工伤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3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4.4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4.4.1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14.4.2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14.5工伤职工致残鉴定和伤残抚恤金、补助金和工伤保险等待遇问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常州市有关规定执行。14.6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由事故部门书面报告,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15.附则15.1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其它按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执行。15.2进厂实习的技校生、大学生应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进厂实习,或委托劳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15.3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15.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5.5本制度解释权属安质环保部。16.相关记录《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分析会记录表》17.相关附件《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分析会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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