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船舶案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Theword“vessel”includeseverydescriptionofwatercraftorotherartificialcontrivanceused,orcapableofbeingused,asameansoftransportationonwater.对船舶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用途方面,排除了用于“军事目的和政府公务”航行能力方面,仅限于在海上具有航行能力的船舶船舶吨位方面,排除小于20总吨的船舶船舶是一个整体船体、主机、辅机属具: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船上设备: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1.船舶的可航性“可航性”即海上航行能力,指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应具有海上航行能力或海上自航能力。海上移动装置、海上钻井平台等具有自航能力的装置是船舶吗?“可航性”还指实际的航行能力。如果一个失去海上航行能力的船舶被用作仓库,还是船舶吗?被固定在港口的船舶,如桥船、灯船、仓库船等,是船舶吗?原来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只是临时被用作码头或出特别事故而暂时被固定在陆地上,还是船舶吗?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的地位。“供航行”并不以“正在航行”为要件,船舶如暂时停航,仍不失为海商法上的“船舶”。例如船舶因修缮进船坞而暂被解体。船舶一时沉没而有被捞救或修复的可能时。2.船舶吨位总吨位: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或者以立方米丈量除以2.83所得吨位总数。总吨位反映了船舶的建造规模。港口费及码头停泊费一般依据总吨位来计算。净吨位:是衡量船舶营运能力的数值,一般指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海关吨税的收取一般依据净吨位来计算。总吨位减去机舱、驾驶台、船员起居室、物料房和压舱的容积就是净吨位。排水吨是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船舶满载的标志是船舶载货吃水至载重线。载重线是船舶在当时所处的区带、区域和季节的情况下,最大程度装载时所达到的吃水线。Plimsollline(Plimsollmark)吃水线(吃水线标志),通常指船舶夏季载重线,用S表示,表明船提出与夏季区域是最大吃水深度。商船一边油漆上的标志表明船舶载货后可能的各种吃水程度,通常包括热带淡水(tropicalfreshwater)、淡水(freshwater)、热带海水(tropicalseawater)、夏季海水(summerseawater)、冬季海水(winterseawater)以及(长度低于100米的船舶)冬季北大西洋水(winterNorthAtlanticOceanwater)。载重线通常附有被水平线切为两半的圆圈,水平线表明夏季未装船状态,字母表明船级社名称(例如用LR表示劳埃德船级社)。载重线名称的命名是为了纪念SamuelPlimsoll(1824-1898),英国议员,致力于促进英国商船的安全工作。参见Loadlines和Loadlinezone。1、英国劳氏船级社LR2、德国劳氏船级社GL3、挪威船级社DNV4、法国船级社BV5、美国船级社ABS6、中国船级社CCS7、日本海事协会NK8、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9、意大利船级社RINA10、韩国船级社KR11、希腊船级社HR12、波兰船舶登记局PRS13、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JR14、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BKR15、捷克船舶登记局CSLR16、印度尼西亚船级社BKI17、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RN18、印度船级社IRS19、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CRS载重吨(Deadweighttonnage)是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的差额。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由于空载排水吨不包括燃油、消耗品、淡水等的重量,因此,上述消耗性供应品的重量应计入载重吨。所以载重吨并不表示船舶能够运输货物的重量。货物的重量应以载重吨减去燃油等消耗品的重量来计算。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是分别由巴拿马运河管理局和苏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是收取运河费的依据。船舶通过这两个运河时。必须出具以运河管理局认可的方法丈量取得的巴拿马丈量证书或苏伊士丈量证书,运河吨一般大于各国丈量的吨位。巴拿马运河非常窄,而且高出两大海洋26米,需要通过船闸提升才能通过。3.船舶的种类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应用于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的船舶,如海关缉私船、水上警察船、检疫船、灯船、测量船、气象船等均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1)依国籍的不同可将船舶分为本国船和外国船。船舶的国籍是船舶通过登记而取得的与登记国之间的固定法律关系。在国内法上,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享有在本国领海及内海的航行权,享受本国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同时也受到本国法的约束。在国际法上,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有权在公海上航行,并受到船旗所属国的保护和监督。悬挂两个以上国家国旗的船或未悬挂任何国家国旗的船均为无国籍的船,不能受到国际法的保护。(2)依航行的区域可将船舶分为海船和非海船。海船是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非海船指在内河航行的船舶。我国《海商法》的大部分规定主要适用于海船。依我国的国情,内河航运及沿海运输一直与海洋运输分别实行不同的制度,因而区分海船和非海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3)依船舶的功能可将其分为客船和非客船。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2条的规定,客船除须具备一般船舶应有的船舶文书外,还须具备安全证书和无线电报安全证书。(4)依船舶的用途可将其分为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商业船舶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海上救助、捕捞作业、资源开采、海上拖带及其他海上服务的船舶。•专用船舶指用于科学研究、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专用目的的船舶。•公务船舶指由政府部门使用的,用于检疫、海关、消防、测量等公务目的的船舶。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一般海商法只适用于各类的商业船舶。4.船舶的航行区域适用海商法的船舶须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航行,水面不能供上述船舶航行的区域不是海商法中的“水”,在其上航行的船舶也不是海商法中的船舶。对于什么是与海相通的水面,广义地认为,如其“水”能直接或间接地与海相通,并可供20吨以上的船舶行驶,就可以视其为海商法所规定的水面,在其上航行的船舶也就是海商法上的船舶。“navigablewaters”includeswatersusedorcapableofbeingusedaswaterbornehighwaysforcommerce,includingthosepresentlysustainingorthosecapableofsustainingthetransportationofgoodsorpassengersbywatercraft.Toqualifyas“navigablewaters”,bodiesofwatermustformintheirordinaryconditionbythemselves,orbyunitingwithotherwaters,acontinuedhighwayoverwhichcommerceisormaybecarriedonwithotherStatesorforeigncountriesinthecustomarymodesinwhichsuchcommerceisconductedbywater.Man-madebodiesofwater,suchascanals,mayqualityasnavigablewatersiftheyarecapableofsustainingcommerceandmaybeusedininterstateorforeigncommerce.Abodyofwaterneednotbenavigableatalltimes,andsomecourtshaverecognizedthedoctrineof“seasonalnavigability.”二、船舶的法律性质1.船舶的不动产性船舶是可以移动的物,在一般意义上应属于动产。但船舶又与一般的动产不同。由于船舶本身和航海的特点,船舶在法律上是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依民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及丧失均无须登记。船舶从物理属性上看也是动产,但船舶物权的取得、变更及丧失与一般动产的物权不同,需要进行登记。《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不动产的登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非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船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船舶的不动产性”动产船舶不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登记公示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转移的不同处理2.船舶的人格化船舶是产权的对象,但人们在法律上常常将船舶视为自然人或法人,称为船舶的“人格化”。船舶与自然人在法律上有许多相似的特征,如船舶有国籍、船名、船籍港、船龄和吨位,船舶的生存期是从下水起到失去航行功能为止的一段期间。船舶的人格化使船舶的法律地位发生了与一般物不同的变化。在英美法中,船舶可以产生责任,出现了以船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对物诉讼”,即将船舶作为诉讼的主体。这种诉讼的传票不必送达船舶的所有人,只需将其贴在船舶吨桅杆上,就视为适当地送达了当事人。3.船舶是合成物船舶由船体、设备与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第一:船体,即船舶本体,由龙骨、甲板、船壳、和轮机构成;第二:设备,指船舶上的一切设施,包括:救生设备,救火设备,灯光、信号及旗号设备,航行仪器设备,无线电设备,居住及康乐设备,卫生及医药设备,通风设备,冷藏设备,货物装卸设备,排水设备,操舵、起锚及系船设备,帆装缆索设备,危险品及大量散装货物之储藏设备,海上运送之货柜及其固定设备。第三:船舶属具,指航行及营业必需的、附属于船舶的、能移动的各种用具或机械,如锚、罗经、绞盘、探测仪、海图等。合成物有主物和从物之分,船舶本体是主物,船舶设备和船舶属具为从物,依民法中有关“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对船舶的处分应及于船舶设备及属具,所以有关船舶所有权、海事优先权、船舶保险、船舶委付、船舶抵押等的效力应及于船舶设备和船舶属具。第二节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一、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根据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规定,在一国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依法取得船舶登记国对于船舶隶属于船舶登记国的法律上的确认和从属关系。(一)船舶国籍的法律意义国际法上的意义各国无论是否是沿海国,凡是悬挂一国船旗的船舶都可以在公海上航行,船舶受船旗国的主权保护,同时接受船旗国的法律监督。国内法的意义悬挂一国船旗,可以在船旗国的领海和内海享有完全自由航行权(二)船舶国籍的取得我国《海商法》第5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1.船舶登记政策一些国家采用限制登记的政策,这些限制包括船舶所有人须为本国人或在本国有住所等。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开放登记政策,规定即使是外国人所有的船舶也可以在本国登记,而且这些国家往往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就使得船舶所有人在雇用船员,船舶买卖、运输等方面能获得一定的“方便”,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方便旗船方便旗船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从船旗国讲,可以收取可观的登记费和船舶税款而不用承担任何国际义务;从船舶所有人讲,可带来很多便利,如取得国籍方便,登记费和税款低,不必高薪雇佣本国船员;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借此进行船员劳务输出。方便旗存在的问题:方便旗船缺乏安全监督、船舶技术设备水平低容易发生航行事故,由于方便旗国与船舶之间并无真正的联系,导致海损事故很难处理,扰乱了国际航行秩序;方便旗盛行导致船员工资低,从长远看不利于对发展中国家船员利益保护。2.我国的船舶登记(1

1 / 5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