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如何应对国家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几点简单看法国家近期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两份国字号的文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4号文再次明确指出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然而目前大部分外贸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种“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业务,有的外贸企业甚至以此生存。改变不是一两天的事情,相信这类业务还会继续存在(在此不讨论这种现象的是非对错)。即使是真正自营的出口业务,但由于长期的运作模式,都不同程度地与这两份文件存在不相符的地方。作为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目前要做的,应该是如何从财务税务的角度,对本公司的出口业务进行规范,以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一、199号文与24号文出台的背景1、“真代理假自营”出口业务普遍存在于外贸企业之中。由于这类业务无需垫付资金(或垫付资金较少)、无需自行开拓海外市场,就能迅速的提高出口规模。虽然手续费微薄,但只要把量做上去,外贸企业还是能继续生存下去。这种盲目追求数量的经济形态是极为不健康的,也容易诱发骗税的行为。2、大量异地采购,征退税失横。大量的异地采购,出口地承担巨大的退税压力,而供货地通常是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地方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有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增值税征收率还远远低于退税率。“少征多退”征退失横的现象,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了可能,而外贸企业“真代理假自营”的业务,为此提供了更大的便利。3、巧妙包装,变不能退税为货物为能退税货物。“三来一补”企业和国外客商直接采购的出口货物,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但骗税分子经过一系列的包装,可以把它变为退税货物。其中一种办法是,通过从经营“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外贸企业取得空白出口单证,套取出口报关单,再根据报关单内容,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税的主要资料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齐全,就可以顺利办理出口退税了。在这个过程中,外贸企业提供了“壳”,报关公司“提供”了报关的实际货物。而海关也存在监管的漏洞,海关监管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与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是否一致,而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则不是监管的重点,而且出口货物与出口报关单一致性的检查,一般也只是随机检查。骗税分子只需支付一定的“改单费”就可以要求物流的最后一个环节――船运公司更改“货物提单”,使假借他人出口货物套取报关单后,可以顺利还原原提货单上的内容。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能重点关注的地方及外贸企业的应对1、外销合同的“质量”。外销合同是判断一项出口业务是自营还是代理的重要资料。以前税务机关基本不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核,相信日后会加强对外销合同的关注程度。其实外贸企业对每一笔出口业务,一直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外销合同,用来办理相关出口业务手续,只是这合同的“质量”一般很有问题。外销合同的签名、印章不齐全,为图方便,很多情况下,都是业务人员随意在上面签个英文名字草草了事。这种合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真伪了,只是这种做法长期得到各部门机构默许而已。为更好的证明出口业务的自营性质,外贸企业要重视外销合同的“质量”了。2、出口业务流程的先后顺序。在前文谈到的文件出台背景的第3点,其实是一种“先单后票”的模式。骗税分子假借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出口货物来骗取报关单,再根据其所列的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倒过来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出现报关单上显示的报关出口日期在前,相应合同、发票日期在后的奇怪现象。当然就算是真正的自营出口业务,这种情况也是会经常出现。外贸企业为了让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出口发票上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往往是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再要求供货商按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内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这种货物已经报关出口,而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与现行增值税条例是不符的,除非是供货商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才可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销售和开具发票,其余一般都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作销售并开具发票。且199号文第四点(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因此,外贸公司一般应是进项发票在前、报关出口在后。这种“先关单,后发票”的做法,个人认为最好还是改一改,不能改变的,最好把相应的赊销、分期付款合同准备齐全。3、异地采购、异地报关的情况。做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所谓的“货源单位”遍及全国各地、报关口岸众多,而常常没有相应地方的人员出差、业务联系记录可查。如果“异地”业务比例较高,应该在这方面引起一定的注意。虽然现在网络通讯发达,真实的“异地”业务操作起来简单。但这毕竟是税务机关可能引起关注的地方。况且很多地方都有鼓励外贸企业本地采购的优惠政策。4、从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大量出口货物的情况。虽然现在外贸企业从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办理退税,但如果采购比例大、单笔采购业务金额大,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5、备案方式的选择。199号文规定,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个人认为,在目前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也为了更好地应付本年的出口退税专项检查,外贸企业最好还是老老实实地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备案。相应备案材料完完整整地装订成册放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做在前,随时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增加一两个人的工作量,可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6、出口单证内容的一致性。以前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主要是审核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相应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除了内容的一致性外,还需要考虑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合理。7、空白单证外出的问题。外贸企业将空白的出口空白单证交给货代公司、报关行等外单位前,必须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或约定合同,并整理归档。8、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问题。过去外贸企业做这种代理业务,为窥避风险,通常会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在代理协议内约定外贸企业不承担出口相应的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但24号文,对此已已明文禁止,“(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但24号文同时也留有回旋的余地,“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如何把握“两个除外”签订合同,是外贸企业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各地方税务机关对于这两份文件,应该还会有进一步明确的实施细则出台。外贸企业的对退税单证资料的要求,需要比以前更严谨,工作需要更加细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