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界定教师的职前培养:即学生必须在中等师范学校或高等师范学院接受2—4年的专门培训才能取得教师资格。封闭型教师培养模式:是指在师范院校培养教师的模式,师范学生入校时就已确定要从事教师职业,这种模式注重师范性。开放型教师培养模式:是指在普通大学里培养教师的模式,师范学生入校时并不确定要从事教师职业。教师的职后教育:是教师教育的第二、第三阶段的教育,它贯穿于教职生涯的始终。教师的职后教育是对已经获得一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进行的教育活动,因此,我国把职后教育成为“继续教育”,日本称为“研修”,法国称为“职业继续教育”。教师专业化:是教师职业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门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教师在严格的专业培养、专业培训和自身不断自主学习、提高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人员的发展过程,它体现了教师专业成长和专业发展的过程:二是指教师这一传统的职业逐渐符合专业标准并获得相应专业待遇和专业地位的过程,它体现了人们对教师专业地位和社会地位认可程度的变化过程。教师专业发展:从教师群体发展的角度看,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这个职业群体符合专业发展的程度,即职业专业化过程。还有学者在综合一些学者的各种论述后认为,“教师专业发展”这一概念归纳起来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指教师的专业成长过程;二是指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过程(即教师教育)。作为专业成长过程,教师专业发展是多侧面、多等级层次的发展过程;作为教师教育过程,教师专业发展也具有多种层次。一、日本中小学教师现状二战后,日本废除了战前封闭型的师资培养模式,转而采用美国式开放型师资培养模式。以师资培养为主要任务的大学可以是国立、公立或私立大学(短期大学、以培养教师为主的教育大学、综合性大学及大学院等),而不再仅限于战前的国立或公立性质的学校。战后,日本教师教育改革中确立教师教育的两大原则是“教师培养在大学”的原则和“资格证书主义”原则。(一)日本教师从教要求日本文部省(现为文部科学省)认为“教师是从事培养学生人格形成的专门性职业”。【尽管各方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于“教师专业者论”有着各自的见解,但日本教育界普遍认为教师工作的性质、作用、范围、对象、环境、责任、组织及其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决定了教师职业是一项专业性强、责任性大的专门职2业。】理想的专业者教师应该具备的条件是:(1)受过长期专门教育,一般都要经受大专以上的训练。(2)掌握专业的教育知识与技术,取得社会公认的教师许可证。(3)通过不断的自主性研修以求专业能力的提高。(4)具备专门的技能、自律性与职业道德,进行有益的社会性活动。【因此,日本非常重视师资培养教育的一体化与专业化,力图综合教师的培养、任用和研修,通过严格实行教师的资格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任用标准和工资待遇,以提高教师队伍的质量、确保教师的社会地位及其待遇。】(二)教师待遇在日本,根据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教职员工资高于公务员工资,并且偏僻地区教职员还会获得各种补贴,如偏僻地区补贴、寒冷地区津贴、单身赴任津贴等。目前,各都道府县基本上是将全体职员按照校长、教头、教谕、助教谕等职位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四等级工资表。【缺乏弹性和灵活性,对提高公务员教师工作精神面貌、增加学校教育活力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在教师享受的各种津贴方面,由于当前实行无差别补贴,即不考虑教师的个人能力和实际工作业绩而按照等级统一发放津贴,不利于优秀教师的发展,且存在一个潜在问题——可能会降低教育经费使用率,因此,在未来的改革中实行弹性制教师工资制度和补贴制度势在必行。】二、日本中小学教师职前培养制度(一)培养模式按照师资培养机构的级别不同,培养形式和学制的长短也存在差异。新构想教育大学一般以硕士课程为主,学制在1—2年之间,公开招收学生,其中三分之二是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在职教师;其他的大学则主要提供四年制本科教育,学习内容既包括一般大学生必修的通识教育课程也包括教师培养的相关课程;短期大学的教师培养学制为两年。(二)日本教师教育的课程设置日本的教师教育课程,一般来说包括三大类,即教养基础科目(包括体育保健,外国语等),教育专业科目(教职专业科目)和学科专业科目(专业基础科目)。第一类教养基础科目,不分文理科,都必须学习。这部分课程包括:普通教育科目、保健体育科目和外国语科目。【其中,普通教育科目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基础教育科目。人文科学包括:文学、语言、历史、哲学、美术、音乐、戏剧等课程;社会科学包括:法律、社会学、经济学、人文地理等课程;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地球科学等课程。基础教育科目则应按学科专业的不同有不同的设置。例如国语科的《日本文学概论》《汉语法研究》,数学科的《基础数学》,社会学科的《史学概论》《社会思想史》等,3当然许多课程是提供给学生选择的。】第二类教育专业科目,包括教育科学(分必修与选修),教育实习,道德教育研究,学科教育学等课程。第三类专业基础科目分必修与选修,因专业的不同而有不同课程设置。日本教师教育课程设置的特色:教师教育的双专业特色,即教师的专门能力应该包括“教什么”和“怎么教”两大方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学术性”和“师范性”。【总的来说,双专业的实施,可采用“合成制”(即开放型)或“混合型”。然而,不同形式会在双专业达到各自的标准上显示出差异,任何一方过弱或过强都会影响总体目标,这就要求国家采取适当体制的制约予以保证。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会对培养体制产生影响。总的来说,日本的新教师许可证制度对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教师教育科目)有一定程度的增强,这可以从两方面看。】从学分的比例看,日本教师教育专业科目和教养基础科目两项相加的比例约占总学分的1/2强,可见比较重视学生的知识面和文理相通,比较重视教育专业能力的培养。【但对高中教师,则适当加重学科专业课程的比重,教育专业课程则适当减少。例如东京学艺大学1981年教育专业课程,必修课有:教育学概念史概论,教育心理学,青年心理学;选修课有:教育学特殊讲座和儿童心理学,二者选一。从开设课程看,日本为培养教师开设的教育专业课程内容广泛,涉及教育科学的众多分支。1993--1994年度东京学艺大学教育专业科目,既有宏观理论,又有实际能力的具体技术、技巧,学生选学教育专业课程的课题和范围显然是较为广泛的。】王泽农,曹慧英主编.中外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比较研究.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三、日本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日本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分为教师资格制度和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的教育公务员任命制度。私立学校的教师由学校聘用,但教师资格制度同样适用于这些私立学校的教师。【日本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日本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由下列法律、内阁制定的政令以及文部省(现改为文部科学省)制定的省令加以规范:《教育职员许可法》、《教育职员许可法施行令》、《教育职员许可法施行规则》、《教育职员许可法施行法》、《教育职员许可法施行法施行规则》、《教育职员资格认定考试规程》。】(一)资格证书制度日本严格地贯彻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称之为“资格证书主义”,1988年修定的《教育职员许可证法》实行教师任职认定制度。具体的做法是:学生大学毕4业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参加“教师任用选拔(国家)考试”,其考试内容包括普通教养知识、专业专门知识与教育基础理论三方面,被认定为综合学力合格才可决定任用为教师。另外,日本还实行允许一次取得两种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做法。日本的教养审提议,实行“初级认可制”、“标准认可制”和“专修认可制”三级教师认可证,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修习过硕士课程并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投身教育事业。“初级认可证”授予短期大学毕业生或在短期大学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标准认可证”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大学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专修认可证授予修完硕士课程的人。三级认可证制度有利于教师为取得更高一级证书而不断进修。日本的《教育职员许可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教育职员必须持有依本法颁发的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可分为普通许可证、特别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普通许可证包括各类学校的教谕许可证和养护教谕许可证,每种许可证又分为专修许可证、一级许可证和二级许可证(高级中学教育许可证仅为专修许可证和一级许可证)。特别许可证为各类学校(幼儿园除外)的教谕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为各类学校的助教谕许可证和养护教谕许可证。【日本在“二战”前后以及1989年分别有一次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变革,因而存在教师资格过渡的问题。按照日本现行的《教育职员许可法》,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分普通许可证、特别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3类,证书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授予,其中普通许可证在所有的都道府县有效;特别许可证在发证机关所在的都道府县有效;临时许可证3年内在发证机关所在的都道府县范围内有效。】(二)日本中小学教育公务员的任命制度在日本,规范教育公务员录用、任命的法律主要有《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依照日本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三条,国立学校的教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员具有地方公务员身份。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大学以外学校教员的录用和提升须进行选拔考核,其选拔考核工作,属于大学附设的学校的,由该大学的校长负责进行;属于国立学校的由文部科学大臣负责进行;属于公立学校的由都道府县教员委员会教育长负责进行。文部科学大臣可以把选拔考核的权限委任给校长。】按照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所有职员的任用,都要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和其他能力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其中新录用职员,要举行公开的竞争性考试,职员升职则进行选拔性考核。【由于日本国立、公立中小学教师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也采取甄选考试的方式任用教师。日本大多数中小5学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其甄选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根据参加者的人品、学历、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本地区教师空缺情况,从持有教师许可证者当中选用一定名额的教师。由于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高,所以志愿做中小学教师者不断增加,各级中小学教师甄选考试的竞争颇为激烈。参加甄选考试的候选者根据考试结果,分别参加由市町村教育委员会和学校校长的面试,通过考核后被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任命为正式教师。】此外,为了促进中小学师资力量、教育质量的平衡,加强校际之间的人事交流,日本实行中小学教师转任制度。教师人事调动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根据所属学校教职员的年龄、经历、经验、性别和教师许可证等因素进行调整,以利于各校之间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平衡、教师队伍结构的合理化。【日本国立和公立中小学教师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身份保障权。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非有法定事由,不得违背公务员的意愿,对其强行降职、休职、免职、降薪以及给予惩戒处分。根据日本的公务员法律,可以对职员强行降职或免职的情形是:工作成绩不佳;身心不健康,不利于执行职务;其他缺少任其官职的条件;由于官制和定额的变动或预算减少,出现废职或人员过剩。因身心障碍需要长期休养、因刑事案件被起诉的职员,可予以强行休职。日本公务员的惩戒处分方式有免职、停职、降薪和警告四种。这里的“免职”是指惩戒免职处分,而不是前述因工作成绩不佳等给予的强行免职。可给予惩戒处分的事由包括:违反公务员法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或玩忽职守;作出有损于全体国民勤务员称号的不正当行为。对于国立、公立学校的教员,如受到惩戒免职处分,根据现行的《教员职员许可法》,其教员职员的许可证即失效,而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证。】陈韶峰著.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及其纠纷的处理.北京市: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09.四、日本中小学教师进修和教师专业发展(一)教师进修制度日本把中小学教师的在职进修称为“研修”。日本的教师进修得到法律的保障,教师进修活动有在校外进行的半日至一个月以内的短期进修,派遣到大学和都道府县教育中心的参加一个月至一年的中期进修,以及在新设想教育大学等进行的一至两年的长期进修。1989年正式实施新任教师进修制度,这是对新任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有组织和有计划的进修。规定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