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性质)中央水资源费是除南水北调受水区以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中央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三条(使用安排原则)中央水资源费使用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分类)中央水资源费项目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第二章使用范围2第五条(使用范围)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包括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总量控制;行业用水指标制定;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包括水权制度建设与水权转让;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监督实施;用水管理;水资源调度;河湖水系联通等。(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污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集成、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监测、采集、统计、分析及发布等。(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包括政策法规制定;水资源重大专题研究;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标准体系建设;再生水利用;节水新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等。(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包括应急设备、装备购置;应急事件处置;水事纠纷调处;水政执法等。3(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十)其他与水资源管理有关事项。第六条(支出范围)中央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备费、专用车船费、材料费、信息网络构建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业务委托费、应急处置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勘测费、贷款贴息等。(一)办公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而购置的日常办公用品的费用。(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现有专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专用仪器设备的费用。(三)专用车船费:是指购置、维护水资源监测、监察以及应急净水等专用车船而发生的费用。(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五)信息网络构建费:是指用于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的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包括系统设计、开发、集成、软件购买及设备购置等。(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采集、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七)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等4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为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十)培训费:是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培训而支出的费用。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及知识产权费用等。(十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十四)业务委托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项目部分业务工作而支付的费用。(十五)应急处置费:是指为应对水污染等突发性事件而支付的应急费用补助。(十六)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而进行规划和方案设计支出的费用等。5(十七)勘测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而进行地质、水文勘测支出的费用等。(十八)贷款贴息:是指试点、示范及技改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贴息。(十九)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七条(禁止支出)中央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二)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五)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项目申报与批复第八条(水资源费使用总体规划)水利部负责编制中央水资源费使用总体规划并报财政部备案,明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长期工作方向与重点。第九条(项目规划)根据中央水资源费使用总体规划,水利部组织编制中央水资源费预算项目规划,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中央本级项目申报程序)中央本级项目依据中央水资源费预算项目规划,根据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和有关考核情况,确定年度实施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进行申报、批复、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地方项目申报指南)依据中央水资源费预算项目规6划,按照下一年度水资源工作重点,结合中央水资源费征收入库情况,每年5月水利部商财政部发布中央水资源费预算项目下一年度地方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下一年度中央水资源费预算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二条(地方项目申报)地方项目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水利部负责组织对地方项目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定后下达。第十四条(地方项目实施方案)省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与资金,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十五条(地方项目实施)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验收第十六条(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按照项目预算安排使用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预算执行及时到位,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中央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第十八条(中央本级项目监督管理)纳入中央本级的财政项目,7按照现行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地方项目监督管理)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财政部与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第二十条(报告制度)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第二十一条(绩效考评)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选择承担单位及确定预算额度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处罚1)对于违反中央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第二十三条(处罚2)对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停止拨付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缴回已拨付经费,并取消后续申报项目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