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简介[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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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三、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四、职业卫生管理概述五、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六、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的变革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经历了四个阶段,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1949年到1998年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制逐步形成,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主要由劳动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人事部、劳动部)负责。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第二阶段1998年到2003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部。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分割,职业安全由国家经贸委(后由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职业卫生(预防和诊治等全方位)由卫生部负责监管。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第三阶段2003年10月到2010年10月2003年10月,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能划转到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国办发〔2005〕11号文又明确将上述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这个阶段,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本身再次分割,形成由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负责的格局。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卫生部门仍然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安监部门只管过程、不管源头,只负责事后把关、不负责前期预防,责权不一致,监管体制不顺。这种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分散监管、多头监管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工作的效果,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第四阶段2010年10月至今为了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2010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再次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将卫生部承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赋予了国家安监总局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国家安监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安监、卫生、人保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规定: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管等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人保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职责调整特点:1、科学合理:安监部门;具有大批工程技术人员,作业场所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强,应定位在职业危害的防治方面。卫生部门:具有大批医生,优势在职业病的致病机理研究和诊断治疗上,应定位在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人保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方面的监管,应定位在职业病人的后续社会保障方面。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2、与国际接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安全生产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因此,我国的安生生产必将逐步过渡到“职业安全健康”或“职业安全卫生”,形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同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统称“职业安全卫生”OccupationalHealthandSatety把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统一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当前国际上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和卫生管理的常规模式。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也在其相应的建议书或标准化体系里,建议对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规范与管理。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根据新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主席令第52号予以公布施行。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二)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我省情况2012年1月5日,江西省编办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调整明确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赣编办发〔2012〕5号文)2012年3月31日,省安监局、省卫生厅、江西煤监局联合转发了省编办赣编办发〔2012〕5号文,明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等职业病防治职责,根据省编办确定的职责分工,由省卫生厅分别移交至省安监局和江西煤监局。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具有以下特点:着重体现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大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责任,完善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的保障问题,破解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三难”(难监管、难鉴定、难维权)和“三无”(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一)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法第九条)。安监、卫生、人保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二)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增3条: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新法第六条)。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法第十四条)。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③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新法第二十二条)。2.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3类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额度: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条七十一条)。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②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二条)。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新法第七十八条)。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3.增加处罚或问责的内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以下处罚或问责的内容:①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第七十二条)。②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新法第七十三条)。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③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新法第八十四条)。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新法第八十五条)。⑤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第八十六条)。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三)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加大职业病人的保障力度1.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劳动者可自主选择诊断机构。一方面新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并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新法明确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新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特点2.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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