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第三条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第四条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第五条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七)项目验收报告;(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十)其它相关资料。第二章项目考评的内容第六条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第七条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第八条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第九条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第三章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第十条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第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第十二条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第十四条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第十五条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并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教科文部门确定特性考评指标。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第四章项目考评结果应用第十八条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第二十条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一: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附件二: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范本)附件三: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范本)附件一: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第二章工作规范第四条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第五条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第六条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或者具有财政部认定的考评资格;(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第九条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第十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它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第十三条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第十四条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第十五条考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方案设计、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一)委托受理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二)方案设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针对考评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考评方案,选择考评形式和方法,确定考评专家和人员,编制考评工作手册。(三)专家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专家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四)综合分析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五)撰写报告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六)提交备案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第十六条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特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一)业务考评指标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3.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8.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二)财务考评指标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应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特性考评指标。第十七条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由财政部商教科文部门确定。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第十九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第二十条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一)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评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项目单位支付。(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第二十二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附件二: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范本)考评类型实施过程项目考评□完成结果项目考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单位北京农学院主管部门(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5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填报说明一、本报告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二、封面编写说明1.“考评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后的方框内划√。2.“项目名称”:须与项目批复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一致。3.“项目编码”:按财政部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填写。4.“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5.“主管部门(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三、报告内容编写说明1.“预算科目类别”:在本项目所属类别后的方框内划√。2.“项目类型”:在项目所属类型后的方框内划√。3.“项目起止时间”:须与申报文本中的起止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