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额度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第六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四)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证明;(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交易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批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第八条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第九条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可以在同一品种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第十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当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额度申请。第十一条在某一合约最后5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第十二条会员、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获批调整后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第三章交易第十三条会员、客户进行买入套期保值或者卖出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第十四条会员、客户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证券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第十五条会员、客户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第十六条会员、客户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第十七条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第十八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报告其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超过其相应的证券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第二十二条会员、客户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第二十三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进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第二十四条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第二十五条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进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第二十六条会员、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第二十七条会员、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将其已经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套利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3日起实施。2010年2月2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