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施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是指导“十三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来说,《实施办法》出台有三方面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创新发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实施办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消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不少创新突破的地方,主要集中体现在“六大亮点”“七项创新”“八条硬规”:六大亮点:一是系统地、完整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体原则;突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突出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突出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究。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在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共同职责的基础上,结合省级层面主要是宏观管理,市、县级层面是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办主要是兜底、落实的特点,分别列出了消防安全“责任清单”。三是明确和细化了38个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要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要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四是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区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分别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高危单位推行消防管理人员执业制度、建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要求。五是明确了对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的调查处理,在以往明确重大以上火灾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处理的基础上,明确一般亡人火灾、较大火灾分别由县级、市级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实现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覆盖。六是强化了消防工作消防考试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明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依法依规问责处理。七项创新:一是首次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消防工作职责;二是首次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可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三是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处理权;四是首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五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提出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六是首次对消防安全委员会等职责和地位作出规定;七是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八条硬规:一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消防工作考核;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要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三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四是市、县级政府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五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六是单位要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七是单位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积极参与区域联防联控;八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要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