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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发文审核表发文部门承办人发文时间微信期数微信(微博)推文内容12345发文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宣传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办公室(保密办)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备注说明1.重要案件信息推送参照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审批程序执行。2.业务发布信息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宣传处审核发布。3.涉及市院主要领导参与重大活动或涉密信息推送发文由办公室、保密办审核后交宣传处发布。4.日常活动信息发布由市院宣传处审核发布。5.具体审批发布程序依据《市人民检察院官方政务微博、微信运行平台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