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公司全面品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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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寿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据《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六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校舍的加固、重建等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全县县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校舍安全工程,是指经过专业部门排查鉴定,列入全县中小学校舍加固、重建项目库和实施计划的项目。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校舍安全工程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的领导下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县校安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保证“工程”实施程序和标准的合法有效。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督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收费的减免规定;负责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条各中心校、项目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具体负责本乡镇、本校校舍安全工程工作。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检测、方案制定、档案建设,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负责提供本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竣工和备案等文件资料,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三章计划和立项第八条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点设防类的校舍(中小学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必须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2009~2011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在2011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工,使全县中小学重点设防类校舍达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的目标。剩余项目纳入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第九条加固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规划等前期工作,超前安排,使其尽快具备开工条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消防审查手续,取得施工许可。第十条各项目学校书面形式将“工程”实施内容报“校安办”,由“校安办”统一报发改委立项批复。已审核公示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布局调整、学校撤并、校舍用途变更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更改。第四章规划勘探和设计第十一条重建项目规划设计由“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加固项目不需再做新的规划。第十二条加固、重建项目地质勘探、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勘探单位。第十三条加固、重建项目图纸设计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由县“校安办”、项目学校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校安办”、项目学校全程参与。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益,招标委托时,结合项目实施区域、工程量大小,尽量实行统一打捆“委托”,“并联”操作,集中招标。第十五条招标文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必须经县“校安办”审查确认。第十六条项目学校应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负责监督中标企业遵守中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企业须按照招标条件的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10%。同时,中标企业拟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有其他在建工程。第六章预算与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校安工程项目预算由县“校安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编制,经县审计局审核确认;招标文件以外新增工程量,必须由项目学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确认,并经“校安办”审核同意,方可在结算时予以认可。第十九条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工合同(协议)经“校安办”审核、法人代表正式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七章施工与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一条重建或迁建项目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妥当造址,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全、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第二十二条加固重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详细记录监理日志。第二十五条项目学校为工程选派施工现场管理员,协助监理人员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取样关,认真记录进场、取样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状况,不合格的建材坚决不准使用。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中央、省、县、学校自筹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所有校安工程资金均由专户直接拨付到施工(服务)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严禁顶替原有投入,严禁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第二十七条校安工程按进度分批拨款,工程基础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40%;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预留审计价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部支付。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的70%,工程竣工使用2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第九章竣工验收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向县“校安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县“校安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及项目学校对照设计方案,逐项实地进行,验收结论必须明确、严密,并由各方签字认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搜集整理和编制工程决算报审资料,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校方进行资产移交,校方根据审计报告,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完工项目固定资产移交表,登记固定资产帐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所有档案资料应符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文件要求,不得缺项。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列入当年施工计划的项目,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项目竣工时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永久性标牌。第三十三条县校安办对校安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周巡查、周调度、定期通报、重点监管、目标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校安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潜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各学区、园林分局、市直各学校、各中职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各环节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湖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政府“校安办”批准的工程规划内的校安工程的管理,其他资金渠道建设的学校项目,无论投资来源、投资额度大小,也参照此办法予以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安工程,既指农村中小学,也包括中专中职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等各类校舍的加固、重建及配套设施建设。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校安工程建设在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教育、财政、发改、建委、房管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管理、各负其责。三、立项及审批第四条校安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校安工程相关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项目初设方案报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校安办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加固、重建等初步方案,于当年3月10日前报校安办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当年4月10日前报市校安办,作为当年下达校安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第五条市校安办将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资金筹措情况,编制并下达全市校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严禁擅自确定建设项目举债建设,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需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报告。(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八)投资效益分析。(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十一)结论。(十二)附件。四、选址第七条新建校舍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避开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及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在市、镇(场、办事处)规划区内新建校舍,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校舍,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勘探和设计第八条中小学校舍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勘察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九条中小学校舍勘察设计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等规范的要求;应考虑建筑节能,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校舍新建工程使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尚未制定相应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三新核准”,并按照核准的要求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进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加固工程必须注明工程后续使用年限)。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校舍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二条校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校舍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市建委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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