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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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引导、集聚社会资源推动原始创新,依据《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联合出资方共同设立,商定支持开展相关领域原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出资方包括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第三条联合基金按照省委、省政府“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推动“数字吉林”建设、打造“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资助现代农业和农村、现代中药、生态环境、装备制造、光电信息、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新材料、新能源、地球科学、生命科学、医药与健康等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四条联合基金是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规范管理。第五条联合基金主要用于加大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力度,提高地方创新能力,联合解决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升级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成果储备。第六条引导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参与设立联合基金,提高整体谋划能力、科研层次,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全面提升科技工作水平。第七条规范管理联合基金项目,各出资方既要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又要积极参与发挥监督作用,保证联合基金专款2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基金的联合、带动及辐射作用,为创新、转化及产业发展提供源泉动力。第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联合出资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后相应设立各类联合基金。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按各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原则上按政府与出资方1:3或1:4比例出资)。初期阶段可从政府引导、联合研究单位匹配入手,逐步过渡为政府引导、地方与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出资、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出资、高校或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出资等多元出资形式。鼓励企业独立出资,吸引集聚人才。时机成熟,规范为政府引导、共同出资、统筹使用形式。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出资各方共同研究决定。第九条省科技厅与联合出资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年度申报指南,根据实际情况,与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同时发布,也可单独发布。第十条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的条件应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和联合基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联合基金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第十二条联合基金评审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执行。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第十三条联合基金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代管账户并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各出资方应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不能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的,取消当年联合基金资助计划。3第十四条联合基金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经费管理与监督,按照《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7]493号)和各方签订协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联合基金保证全部用于支持出资方的项目,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滚动使用。第十六条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联合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按《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过程管理。第十八条联合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联合基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第十九条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告等)均应标注“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byJilin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验收、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第二十条联合基金项目验收工作按《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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