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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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建设一支师德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贵溪市教育管理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一线教师,是推动我市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第三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优质课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三个档次,层级递升,实行市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制度。第二章评定第四条中小学骨干教师评定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1)优质课教师由教师本人申请,学校根据优质课教师基本条件择优推荐,由市教研室组织考核评定;(2)骨干教师由优质课教师本人申请,学校根据骨干教师基本条件,通过民主评议给予推荐,由市教研室组织考核评定;(3)学科带头人由骨干教师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通过民主评议给予推荐,由市教研室组织考核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一)优质课教师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3、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相符或相近。4、熟练掌握本学科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5、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扎实的教学基本功与娴熟的教学技能,并能创造性的加以运用,能熟练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二)骨干教师1、已获得优质课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2、系统掌握任教学科必备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教学方法及相并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紧密结合。3、具有在实践中敏捷捕捉科研信息、确立科研课题的能力4、在本学科教学的某些方面成绩突出,教育教学效果显著。5、了解国内外教育动态、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6、了解本学科和教育领域前沿的重点、热点问题,并能结合实践探索规律。7、能够对本校青年教师进行课标、教材、教法及学生学法指导。能解决教材中的疑难问题,能作本学科示范教学。8、能对校(市)级示范课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评估和总结。(三)学科带头人1、已获得骨干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2、中级以上职称。3、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注意培养青年学科接班人。4、有独立承担本学科县(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能力,并能对本地区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指导。5、能够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科研报告、学术论文。必须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具有较高科研价值的论文一篇(或获得相应级别论文证书)。第三章职责第六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改,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促进者。2、依法从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善于创新,做实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3、注重学习和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自觉维护科学尊严,严谨治学。不断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能素质和教育工作教学水平,成为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的骨干力量。4、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保持较好的教学水平和成绩。5、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含送课下乡)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上两次示范公开课,并积极参与送课下乡,起带头和示范作用。6、能够了解学生的发展规律,德育和班主任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所带过的班级一向班风良好,学生整体素质好,在同类班级中一贯突出。7、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枝能,同时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及了解学术前卫沿的意识,并能将其与教育教学相结合。8、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结合本地实际,承担或参与科研课题,要特别注重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有研究过程的原始材料和阶段性成果。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一篇高水平的有关教育教学的论文、经验或科研报告。9、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应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每年有计划地指导1—2名青年教师,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带动作用。10、本着人才共享原则,承担完成市、县(区)教育局或业务部门交办的教育教学、支教讲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等工作任务。第四章待遇第七条评优评先予以优先。第八条评职晋级同等条件下优先。第九条优先安排进修学习、出外考察、培训等活动。第十条教育系统后备干部选拔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第十一条在完成规定的教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应按规定兑现教研津贴:优质课教师100元/学年度,骨干教师200元/学年度,学科带头人300元/学年度。第五章管理第十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命名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教研室等部门和学校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建立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层次的骨干教师每届任期五年,任期终结称号自动取消,要求连任的应申请参与考核,考核合格者连任。1、市教育局组织专家成立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工作。考核委员会有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部门、学校相关人员和教研员组成。主任有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人事部门或学校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考核内容依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骨干教师所应应履行职责及本市、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采取量化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3、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评、考核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建立考绩档案进入微机管理。中小学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按相应级别建立骨干教师考绩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第十五条建立信息库。教育业务部门、中小学骨干教师所在单位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第十六条建立骨干教师的联系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及培训部门要与骨干教师经常保持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第十七条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积极组织骨干教师为提高全市基础教育师资的整体质量服务。市教育局有计划地组织骨干教师到基础教育师资相对薄弱的学校开展支教、培训师资等活动。第十八条骨干教师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取消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骨干教师证书:1、违反《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经查实者。2、任期内调出本市教育系统者。3、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4、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骨干教师条件者。5、评选后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6、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者。7、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消其荣誉称号者。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增减相应内容。第二十条本办法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一条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校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贵溪市教育局二00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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