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中山市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工程管理制度(修订稿)为加强局机关(含局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和市直属学校的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各项基建工程质量,提高基建工程资金投入效益,加强机关和学校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基建工程管理专责机构为加强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工作的领导,规范基建工作各项规程,市教育局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基建专责小组,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属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二、基建工程管理原则局机关和市直属学校基建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局机关和市直属学校基建项目的选址、定址、立项,以及确定设计图纸等,由市教育局及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报告、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协调。2 三、基建工程审批程序学校的基建工程应按照市规划要求和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安排,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先报市教育局审批,然后再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不得自行越级送呈报告给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更不得未经报批擅自动工。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拆建校内建筑。四、基建工程招标投标要求根据市政府规定,合同造价在 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在中山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工程设计,必须在中山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设计招标投标;合同造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装修工程、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合同造价在 5万元以上的建筑物维修(含中介、审计、评估等其他服务),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五、大型基建工程管理土建施工合同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为大型基建工程。大型基建工程管理一律交由市项目管理中心全权负责(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市教育局和使用单位根据需要予以积极协助。六、基建工程预算执行要求3 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建筑面积及工程预算,各单位不得随意突破。基建项目(包括预算、追加经费)的审批,必须以书面批复为准,各使用单位不得一边报批一边施工。可以申请减免的各项费用,使用单位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减免手续。七、基建工程财务管理要求基建工程使用单位要将基建工程财务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核算,财务部门要设立基建帐册,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完整地核算整个工程的收支状况。市教育局审计室将基建工程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做好基建工程建设过程的财务监管工作。基建工程竣工后,积极配合市审计机关对基建工程进行审计。八、基建工程管理的廉政建设要求各基建工程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基建工程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基建工程承包发包交易行为,提高基建工程管理工作透明度,不得以任何违反规定的方式规避招标投标,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程序。任何人员任何时候不得违规接触承包商和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宴请、红包、礼物或其他利益,确保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工作做到“阳光作业”。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 附件 2:中山市教育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及教育系统引进师资制度(修订稿)为优化我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把好进人关,现就我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及教育系统引进师资作如下规定。一、教育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程序(一)局机关调任公务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执行。为确保用人质量,对调任到局机关的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步骤如下: 1.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调任条件及拟调任人选,并报分管局领导; 2.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科办理有关调任手续; 3.人事科征求调任人选单位意见,经同意后,进行组织5 考察,考察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并按市人事局要求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4.人事科将考察、考试结果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拟调任人选; 5.调任公示; 6.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二)局机关录用公务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步骤如下: 1.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录用条件和人数,报分管局领导; 2.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人事科向市人事局申报招考职位及人数; 3.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人事科按市规定和要求,接受现场报名,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4.经市人事局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按市统一规定进行笔试、面试; 5.体检、考察; 6.公示、录取。(三)局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6 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专业适用、严格考核的原则,调入程序同局机关调任公务员。二、全市公办中小学引进师资程序(试行)市教育局是学校引进师资的主管部门,人事科具体负责师资引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1.根据我市教育发展和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市教育局每年制定师资配备工作通知,下发给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和市直属学校,明确引进师资的条件及相关工作要求。调入市直属学校的人员,按《中山市直属学校招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教[2007]75)规定执行。 2.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教育局的要求和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员编制,根据师资需求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师资。 3.人事科按引进师资的资格条件对各镇区和市直属学校上报的拟聘人员(含在职教师和高校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提交人事科科长会议讨论。 4.经人事科科长会议讨论同意引进的师资,属高校毕业生的,由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就业协议;在职教师调入镇区学校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在职教师调入市直属学校的,经人事分管局长初审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定,最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5.对不同意引进的人员,人事科将通知有关用人单位,说明不能引进的原因,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7 附件 3:中山市教育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修订稿)为规范和加强我局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省市有关财经纪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专项经费使用原则专项经费使用的总原则是“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专项经费。安排专项经费时具体要贯彻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专项经费的立项、使用必须服从当年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综合平衡轻重缓急关系,科学安排财政资金。(二)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的原则。安排专项经费必须对所有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结合当年财力情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杜绝随意性。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要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实施的作用。(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安排专项经费时8 要适当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当前教育事业发展比较突出的、重点的问题,切忌“撒胡椒粉”,以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效益。(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必须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五)按时间进度划拨原则。专项经费的划拨应依据教育事业规律和用款单位实际需要按时间进度划拨,尽量不要集中到年底才划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年度安排使用。二、专项经费的立项专项经费指有特定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费,经费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立项”的原则,各职能科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当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的立项申请,经本科室科务会议充分论证通过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在编制预算前交到计财基建科,由计财基建科统筹协调后集中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并向市财政局申请立项。专项经费的具体项目和经费以市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为准。各职能科室在提出专项经费立项时,需提交《中山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报告书》,详细列出专项经费项目概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绩效总目标、项目预期投入及项目实施后预期取得的社会、经济、政治效益等情况。三、专项经费的审批各职能科室在市财政局批复后 30 个工作日内必须制定9 出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送计财基建科收集整理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属二次安排使用的专项经费必须在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计划,经分管副局长和分管财经的副局长审查同意后,呈报局长签字批准后执行。计财基建科按各职能科室上报的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按时间进度划拨资金,并对专项经费的安排是否符合使用的原则和范围负有审查的责任,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各职能科室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负有跟踪监督的责任,在有关项目实施结束后要进行绩效评价并提交《中山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报告书》。专项经费安排使用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尽量缩减接待经费开支,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行政监察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廉政制度,任何人不得凭个人关系随意审批专项经费,不得通过转移、藏匿、延期使用等方式侵占或改变专项经费用途,不得要求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返纳或超范围使用专项经费,不得在专项经费审批过程中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0 附件 4:中山市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 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小学(含幼儿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其中总投资金额小于 30 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大于等于 30万元并小于 100万元的项目为中型项目,大于等于 100万元并小于 300万元的项目为大型项目,大于等于 3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涉及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网络系统及其配套环境、多媒体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各类应用软件系统、教育信息资源等新建、升级、11 改建、扩建等项目。第四条中山市教育局的各相关科室或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做好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方案的业务审核、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监督管理、项目初验、项目绩效评估等。第二章立项程序第五条根据发展需要确定进行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必须组织和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使用需求充分调研分析。以需求为导向,以相关行业标准、省教育厅及市教育局提出的最新要求为依据,以经济情况为基础,拟订初步方案(中山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建议书),填写相关项目表格(中山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并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报。第六条全部使用镇区财政资金的一般建设项目由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自行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经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加注意见后向市教育局申报;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第七条对向市教育局书面申报的项目,由市教育信息中心对项目建设方案和相关申请表格进行初审。中山市教育信息中心在接收申请后 7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立项的初审意见。12 第八条经中山市教育信息中心初审立项的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或其他有必要论证的项目),由市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根据申报单位的人员、规模、需求、财力等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评审项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立项、建议预算金额等。第九条对经中山市教育信息中心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的方案,各申报单位应在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