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日期:2012-10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医院发光字采购安装合同书采购、施工合同甲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医院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电话:传真:乙方:地址: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医院楼顶及门头上方发光字工程的安装调试事项,通过议标方式,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合同总则合同内容: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对本合同进行供应及系统安装调试等。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明细合同总价:总价约为(大写):,明细详见清单。第三条、施工期限及地点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厂内制作及备货。施工地点:。第四条、付款条件4.1合同付款以人民币支付,采用电汇方式支付。4.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金额为:。安装人员及货物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30%,金额为:,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17%,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剩余3%在二零一三年___月___日前付清,金额为:。施工时间从收预付款日期起为一个月(如有甲方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乙方概不负责)。于二零一二年___月___日前交付使用。4.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本合同清单备齐材料及设备,并在交货地点进行清点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第五条、双方责任5.1甲方责任1)甲方有责任随时对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按照本合同所要求的设备的品质、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清点和确认。2)甲方有责任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时付款。5.2乙方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货,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安装调试,在甲方确定的本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所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完成本系统调试。第六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6.1所有设备的技术规格、指标及质量等均需按本合同规定执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6.2乙方为该批设备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期,甲方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按甲方的要求予以免费更换及维修。第七条、售后服务7.1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所指定的设备提供免费保修;保修期内同一商品、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必须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设备。7.2对于超过保修期的设备,乙方维修时只收零部件成本费。7.3属甲方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而造成产品的损坏、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和人为损坏等)造成的故障及与非乙方供应产品的不兼容,不在乙方免费保修范围内。第八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预料的事故而导致不能按合约规定交货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事故发生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政府发给的证明文件,证明事故存在。乙方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发生,在甲方未书面确认前不得解除其责任,如不可抗力的原因继续存在,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30天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撤消合同,乙方将预付款退还甲方,双方均不互提索赔。但属于乙方非法经营行为而导致设备不能如期交货等事故发生,不在不可抗力之例,遇此情况发生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30天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立即将预付款退还甲方外,甲方有权立即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第九条、保密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合约、条款以及有关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双方均有责任保护这些文档的机密性,这些文档包括双方互相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对方的文本和资料等(双方同意公开的不在此列),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违约条款10.1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双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交工或及时付款,且双方延迟时间未超过15天,每迟一周(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双方须按本合同总价之百分之3%向对方赔偿损失;如双方超过规定施工,付款期15天且在30天以内仍不能交付,付款每迟1天,对方须每天按本合同总价之百分之5%向另一方赔偿损失。10.2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第十一条、仲裁11.1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11.2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应在合同签署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仲裁规则。第十二条、合同修改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需由双方书面签字盖章认可方为有效。第十三条、未尽事宜与附件13.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13.2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即生效。14.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补充条款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