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编制《机械设备租赁台班费用定额》,施工项目所需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审定,通过租赁的办法解决。第三条项目机械设备来源的四种方式:(一)从本企业设备租赁公司(站)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二)从社会上设备租赁市场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三)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四)企业新购的施工机械设备。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型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六条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七条项目不得将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第二章租赁原则第九条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选择所需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施工项目不得购置机械设备,所需机械设备一律实行租赁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人随机走和独立核算。第十条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在本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可考虑向局内部及社会上租用。第十一条外部租用的设备应实行招租,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招租时应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组织进行。第十二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第三章租赁计划第十三条在开工前一个月,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申报机械设备需用总体计划(包括机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第十四条项目根据施工生产中的实际情况,依据总体计划编报季度、月度计划(含临时需用的设备、机具、配件等),编报的阶段性计划必须于季度末20日、月末20日前报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若有较大的调整应提前一个月报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五条合同条款应包括机械编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起止日期、月工作台班、台班单价、费用结算、双方责任和其它等有关内容。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一)内部提供的机械设备由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站)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租赁合同;(二)外部租用的机械设备由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与分公司机械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再按公司内部租赁办法租给项目。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租用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若任何一方违反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第十八条合同期满后,若项目需继续使用时,应提前通知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站),续签合同;若提前终止合同,应协商终止合同。第五章租赁设备进退场第十九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应根据项目申请的设备进场计划,协助组织实施,监督租赁方按期将机械设备运至现场。第二十条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安拆费和辅助设施费等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签订。第二十一条租赁的设备进退场,项目应保证道路畅通和作业现场安全。第二十二条租赁的设备在进退场时,租用双方共同交接清点并办理交接验收签字手续,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监督执行。第六章台班费的结算第二十三条项目租赁机械设备台班费依照《公司内部机械租赁台班费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项目中长时间租赁的机械设备一般每月按25个台班计算,不计算停置费;进退场当月不足半月按12个台班计,超过半个月按25个台班计算。也可采取按单位工程量的台班数包干方式。第二十五条按天租赁的设备,不足四小时按半个台班计,四个小时以上按一个台班计,超过八小时按加班计。第二十六条临时租用的机械设备可按实际台班计。第二十七条项目租用的机械设备和机具每月结算一次。第七章租赁双方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项目:(一)项目机械管理员(兼职),负责本项目租用的机械设备的管、用、养、修、租、算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并按时填报报表。(二)项目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班组工作规章制度,机械管理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并在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三)项目使用的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四)项目发生机械事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分公司领导及分公司机械部门,不得隐瞒不报。(五)项目机械员要做好下列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租赁合同;设备台帐;设备需用计划;机械运转记录;机械设备周检记录;机械设备交接班记录;机械设备维修记录;机械设备保养记录;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电工花名册;机械设备交接清单;设备月租赁结算单等。(六)对于租用的塔吊,外用施工电梯还应做好下列工作:基础资料(属隐蔽工程需有基础图、测量数据、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后或顶升后的测量资料;技术试验报告;附墙资料(包括附墙图、予埋件图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塔吊、电梯每周、每月的自检情况。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站)(一)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设备的完好、安全使用,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转。(二)负责出租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报检取证、拆卸退场和保险等工作。(三)根据出租机械设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及作业人员。(四)在各类检查中,对机械设备本身提出存在的有关问题和整改意见要求,负责整改。(五)遵守施工项目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一)分公司机械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定期检查项目租用机械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项目按搞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生产。(三)认真做好设备租赁结算工作。(四)分公司机械部门经常组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五)应建立设备动态管理的数据库。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设备状况、使用地点等。第三十一条租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或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2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