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其前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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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其前景(一)摘要]EDI作为一种早期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对提高贸易效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EDI造成极大的冲击,本文将对EDI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其前景做简要的论述。关键词]EDI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一、EDI的概念及发展历程EDI是英文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同年联合国标准化组织接受了这一定义,即“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了其法律定义:EDI是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对结构化的、标准化的信息进行的电子传输。EDI最初的构想来自美国运输业,美国运输业1968年成立了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TransportationDataCoordinatingCommittee,TDCC)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1975年TDCC发布了第一个EDI标准。1978年,美国成立了全国性EDI委员会——X12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5年制订了ANSIX.12标准。欧洲紧随其后,于1986年推出了《用于行政管理、商业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互换》标准─EDIFACT。后来在联合国的协调和主持下制订了联合国EDI标准,即UN/EDIFACT,作为国际通用标准,1990年3月正式推出的UN/EDIFACT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自此,EDI终于在标准上实现了全球化的统一。此后EDI在国际贸易、海关等相关领域迅速普及和推广,使无纸化贸易最早的模式。二、EDI在我国贸易领域应用的现状我国自1990年引入EDI技术以来,EDI的应用与推广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贸部先后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八五”重点应用项目。1991年,国家科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组织成立了“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并“中国EDI理事会(CEC)”的名义参加了亚洲EDIFACT理事会(ASEB),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有力地促进了EDI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1992年5月我国召开了“中国EDI发展战略与标准化”研讨会,决定建立国家EDI试验系统(海关总署、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外运海运空运管理EDI系统),地区EDI试验系统(广东、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和行业EDI试验系统(山东抽纱企业集团公司的轻纺出口业务EDI系统、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EDI应用系统)。1995年1月,中国海关完成了EDI海关系统的全部开发工作,制定了EDI海关系统所需的15个EDIFACT标准报文子集,开通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EDI海关系统。1996年2月我国外经贸部成立了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同年12月18日,联合国贸易网络组织中国发展中心(CNTPDC)在北京成立,同年北京海关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我国首次开通EDI通关电子划款业务。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及中央部委也几乎都设立了专门职能部门来负责协调EDI的应用推广工作。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推广,EDI从应用最多进出口贸易行业逐渐扩展到了商检、税务、邮电、铁路、银行等领域,开始在我国逐步得到推广。三、EDI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随着EDI在我国的逐渐普及和推广,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主要问题存在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1.法律层面的问题(1)计算机自动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效力问题以EDI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中,计算机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按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而毋需当事人参与。对于此类要约、承诺是否有效,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主要从主体不合格这一方面考虑;肯定说则更多得考虑到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笔者认为计算机的自动回复程序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设置的,计算机的“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与执行,因此应该承认其有效性,并由当事人对其计算机系统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EDI订立的合同的研究报告》中亦做出类似规定。(2)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的问题合同法对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是这样规定:要约(承诺)的撤回,撤回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在要约(承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EDI的首要特征是电子传输,双方通过计算机快速地处理和收发信息,尤其是EDI系统的全自动处理功能,能够在收到要约后的几秒钟内就发出承诺电文,此时要约很难有撤销的机会。对于要约或承诺的撤回,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这在电子商务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规定:①被要约方应给予要约方充分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以使其能够撤销要约;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要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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