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检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托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收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刷,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部资料行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第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主持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第十五条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物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复印件。第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第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薄》、《其他印刷品登记薄》、《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薄》、《复印、打印业务登记薄》、(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薄》)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登记薄》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刷。第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薄》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第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版、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持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却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有得丢失。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第五章印刷品交付制度第二十二条印刷业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第二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第六章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第二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销毁。第二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印刷企业印刷品承印管理指引一、主体内容及适用范围本办法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使用于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接印刷品业务的业务员及负责审查印刷品内容的审书员。二、印刷品承印责任人1、印刷品承印总则印刷品承印管理工作实行企业法人总负责制、主管业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责任制相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自身的工作范围内,具体实行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对主管业务负责人负责。同时,承接印刷品业务的业务员及负责审查印刷品内容的审书员必须认真履行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做到格尽职守,各负其责。2、企业法人责任印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是印刷品承印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印刷品承印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组织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禁止印刷含有发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3、主管业务负责人职责主管业务负责人协助本企业法人,具体对印刷品承印管理工作推进、完善和实施。按照《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定》,在本企业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销毁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宣传纪律等相关信息。负责审书员、接单业务员的培训工作。4、业务员和审书员职责承接印刷品业务的业务员及负责审查印刷品内容的审书员必须掌握《印刷业务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印刷含有的发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定期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本单位举办的法规培训。三、禁止接印的内容1、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6、宣扬邪教、迷信的;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和出境的;12、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出境的;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四、印刷品承印手续1、印刷含有政治、民族、宗教、地图、性文化与人体艺术等五类内容或不能准确认定是否属于以上所述内容的,均应报送省、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2、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传记类图书须上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查批准。3、印制国内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印制委托书应是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的;如是外省出版单位,还须有出版单位当地新闻出版局盖章),以便提交公司报关员办理出版物准印手续。4、印刷公开发行报纸、期刊的,必须验证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复印收存。印刷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5、印刷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编印单位所在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签发的准印证。6、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检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7、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须验证复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8、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印件须验证并收存以下文件并送报关员办理相关准印手续:①客户或香港公司的委托书(须盖公章)②客户提供的版权证明(客户的签名或公章)③客户的订单(客户签名或公章)④客户的授权书(客户签名或公章)⑤若属政治、民族、宗教、地图、性文化与人体艺术等“五类”印件,上述①至④项文件如果是外文的,还须翻译成中文版。五、罚则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没有按有关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