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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今收到北京京典永益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仲字【2010】第988号裁决书支付的费元、费元,共计元(大写:人民币)。本人承诺:服从京石劳仲字【2010】第988号裁决书,未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于2011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自今日起,我与北京京典永益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无其它任何争议。收款人: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