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31秒)单选题1.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5分)AA.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B.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C.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D.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2.《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5分)CA.大型展销会B.国际体育活动;C.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3.根据老师的讲解,本课程所涉及的传统资源是指:(5分)CA.存续时间很长的资源;B.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资源;C.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4.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5分)BA.作品来源国法;B.权利主张地法;C.权利登记地法;D.作者国籍地法5.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5分)AA.原产地;B.通用名称;C.生产厂家6.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5分)CA.没有关系;B.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C.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多选题1.按照《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可被用来认定商标的原属国?(5分)ABDEA.申请人在其境内建有合资企业的;B.申请人在其境内开设专卖店的;C.申请人在其境内设有代表处的;D.申请人不具有该国国籍,但平时居住在该国的;E.申请人具有该国国籍,但居住在其他国家的2.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5分)ABCA.无线广播与电视;B.有线广播与电视;C.电话与传真;D.网络传输3.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5分)ACA.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B.商业秘密;C.制止不正当竞争;D.技术保护措施4.TRIPS协议涵概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5分)ACEA.版权及相关权;B.发现权;C.商标;D.署名权;E.未公开信息5.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两大成果是指:(5分)BDA.使各国关税大幅度下调;B.签订了一系列多边贸易协议;C.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系;D.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E.解决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6.与伯尔尼公约相比,TRIPS协议在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增加的内容包括:(5分)ABCA.将计算机程序纳入文字作品范围保护;B.规定在数据的选择与编排方面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汇编享受版权保护;C.为某些权利人规定了出租权;D.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E.增加了表演者权问答题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0分)具体内容如下:《伯尔尼公约》规定,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1)“作者国籍标准”,又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只要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各成员国均享有国民待遇;其二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也同样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这两种情况都是“作者国籍标准”,也被称为“人身标准”。(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同时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也被称为“地理标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第三条规定,(1)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2)作者为非本同盟的任何成员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是什么?(20分)所谓优先权是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全体成员国申请对该工业产权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对于希望在多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优先权给了很大的实际利益,因为有了这个规定,申请人就可以不必同时向国内国外都提出申请。他可以有六个月的时间来决定在哪些国家申请保护,从而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精心地安排应当采取的步骤,以保证在各有关国家得到保护。第一,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人。第二,巴黎公约优先权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第三,优先权只能以在某一成员国就商标注册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第四,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的,即具备规定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手续。一般是以是否能够获得申请号为标准来判断的。第五,第一次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者驳回都不能消除该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效力,甚至当产生优先权权利的第一次申请已经不复存在时,优先权仍继续存在。第六,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方为有效。第七,优先权证明不需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