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二)三个规范性文件(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一)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定义: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对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1)监管规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1)监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6号)《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1)监管规定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的利益不得将保险条款、费率与其他公司的类似条款、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2)重点内容特别提示除外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宣传资料客观、完整、真实宣传资料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内容和样式,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2)重点内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5条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险法》第128条(3)法律责任《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保险法》第139条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2]35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第4号)第41条《保险法》第150条高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常见违规问题销售人员私自印刷、使用、散发宣传资料不明确提示的分红的不确定性不按要求测算产品收益夸大公司实力,并与同业作不当比较(4)常见违规问题隐瞒费用扣除将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作不当比较,或混淆概念分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督导、管理、检查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案例1:2007年初,某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一款投连险产品。为了使消费者更易查询到投连账户的有关信息,该公司提供了几种查询方式,其中之一是通过银行网点的显示屏公布。银行网点显示屏主要用于公布基金净值等情况,为了便于操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协商为投连账户随意设定了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名称采用了该投连账户的简称,其中没有保险字样违反《保险法》第106条依据《保险法》第139条,罚款20万元处理结果案例2:2007年,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某款一年期意外险,该产品条款中写明为自动续保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停止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到期自动续保。在电话销售话术中,保险公司没有将此项内容告知消费者违反《保险法》第106条依据《保险法》第139条,罚款10万元处理结果案例3:2007年初,某保险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讲师由该公司营销员担任。在产品说明会上,该营销员夸大公司分红水平,没有按照规定按照高、中、低三个档次测算红利水平,没有说明分红是不固定,不承诺的。讲师介绍后,到场的客户纷纷填写了投保单案例4:2005年,某公司制作了一款分红保险宣传折页,根据条款规定,该产品10年期满累计最低保证收益为22%,而宣传折页设计只突出了“最低保证收益22%”的字样,而没有强调为10年期满累计收益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3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警告,责令改正处理结果案例5:2006年初,某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一款分红保险产品,该公司一名银保专管员,根据自己的理解,擅自设计并印制了一批宣传材料,且宣传材料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介绍,并与其他产品收益进行片面对比,将产品的经营主体混淆为银行,并进行误导性演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2、63条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第5、26条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第28条,警告,责令改正处理结果总盈余案例6:××公司其他公司案例7:案例8:(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2、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1)监管规定产品说明书: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不高于6%、5%、4%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2)重点内容不得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分红水平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不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的新型产品比较寄送分红业绩报告(2)重点内容(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3、投连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56号)(1)监管规定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投资账户情况说明、犹豫期及退保说明费用扣除情况,要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不高于7%、5%、3%(2)重点内容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自2007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自行组织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和法律知识等进行书面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不得授权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大专以上学历,1年以上寿险销售经验,过去3年内,没有违规和误导行为两次以上误导,取消资格,不再代理合同(2)重点内容(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能保险目录1234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分红保险投连保险4、万能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1]6号)《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1)监管规定产品说明书: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以及犹豫期及退保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低档演示利率:最低保证利率描述性的,投资收益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2)重点内容讨论1分红保险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违反哪些监管规定?(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二)三个规范性文件1、产品说明会(1)产品说明会界定指各寿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2)举办产品说明会的要求讲解人员管理:统一培训,资格认证与考核制度参会工作人员对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举办单位向分公司备案:时间、地点、举办方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分公司或总公司参会领导名单议程流程、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其他宣传资料(3)备案要求客户人数,营销员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各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3)备案要求(4)资料保存要求声像资料:全程、正面摄录,不得剪接编辑保存时间:5年(5)其他要求定期总结,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2、互联网销售(1)规范范围营销员通过自建网站或网页,或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论坛、博客、网上刊物、网络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适用该通知(2)重点内容监督管理,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明确规范标准确保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承担其他管理责任(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目录123《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3、新单回访(1)回访范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100%回访全程录音的保单,抽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但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万能保险业务、投连保险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100%回访(2)回访方式及时间电话全过程录音投保人收到保单后、犹豫期结束3天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至犹豫期结束前,延迟比例不得高于15%(3)回访达成率要求月度电话回访达成率100%因投保人原因无法达成回访,采取书面回访、上门回访等形式(4)回访内容受话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是否收到保单并签收保单回执是否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是否已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条款是否理解犹豫期的含义及相关权利(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特殊规定投保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保费需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是否了解其他费用扣除情况(6)万能保险产品特殊规定保费需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未来收益的演示是描述性的,投资收益不确定,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是否费用扣除情况(7)银行保险、分红险特殊规定对于通过银行或邮政储蓄等机构销售的保单,提示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提示分红水平是不确定的,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8)资料保存要求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回访工作人员姓名回访具体时间被回访客户姓名、保单号和回访电话号码回访电话录音,未达成件应当以书面回访记录代替并附未达成原因说明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9)回访结果与销售人员考核挂钩4、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目录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三、银行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四、部分特殊险种经营规则一、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五、其他经营规则六、日常监管事项二、团险业务经营规则1、法律法规2、监管要求3、常见违规1、法律法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反洗钱等其他法律法规2、监管要求(1)投保团体5人以上,75%以上参保比例非保险目的成立的团体法人或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2)承保条件不得改变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不得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年金保险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3)业务操作退保金等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原缴款账户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及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有效证明向被保险

1 / 16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