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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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休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微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徵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9]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工艺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木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木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檀离职守;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工在100人及以下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协助制定木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散)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木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七)参与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要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对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监督处理,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执行。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土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一)死亡事故:应当于发生后@小时内,以书面快报和电话两种形式向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以电话和书面快报(传真)两种形式向集团公司安监局主要负责人、集团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快报》见附件1。(二)重伤事故:应当于发生后1z小时内以书面快报(传真)形式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并用电话报告给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生产安全重伤事故快报》见附件2。(三)轻伤事故:应当于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快报(传真)形式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轻伤事故快报》见附件3。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根据发生事故等级组成调查纽进行调查:(一)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全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轻伤事故:集团公司安监局组成调查组或者委托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三)一次二人及以下轻伤事故: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集团公司安监局接到事故调查报告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耍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第四章安全风险抵押第二十二条: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是以矿山建设为主业多元化施工的高危一类企业。为了强化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矿建集团所属处U一、院、校)、子(分)公司要根据其经营类型、施工规模和安全管理难度,制定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职工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办法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批执行。第二十三条:矿建处月度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冲销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并重新缴纳;月度实现安全生产按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等额兑现。年内未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并完成或超额完成集团承包指标,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全年缴纳标准的0·5倍兑现;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完成或超额完成集团承包指标,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全年缴纳标准等额兑现。第二十四条:其他子(分)公司月度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冲销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并重新缴纳;月度实现安全生产按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等额兑现。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完成或超额完成集团承包指标,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全年缴纳标准的0·5倍兑现;年内未发生轻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完成或超额完成集团承包指标,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全年缴纳标准的等额兑现。第二十五条:旷建集团所属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风险抵押全,按全年额度上交到集团公司财务部,交款收据每年由安监局审验一次,因工作变动需要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款收据由安监局审核后财务部办理。对未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仍按有关规定处罚,未发生安全事故月度和年度均不予兑现。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对各单位进行月度和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按季度审批兑现,严禁各单位不经考核自行批准兑现。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财务部和纪委将不定期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收缴、使用和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未按规定缴纳或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将给予擅自兑现金额双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满报事故的,根据瞒报事故等级,对个人罚款5000-20000元,对单位罚款I0万元;对迟报或谎报事故的,对个人罚款2000-5000元,对单位罚款5万元。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檀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政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和项目部正职、安全副经理、安监站长,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罚款3000-10000元;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和项目部正职、安全副经理·安监站长,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罚款2000-6000元;第三十一条:个人罚款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收缴,定期交集团财务部纳入安全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个人罚款不得报销。第三十二条:年内累计发生@人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的项目部,给予项目部正职行政降职、免职或撤职处分;年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项目部,给予项目部正职戒免谈话、降职或免职处分;年内累计发生3人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的项目部,给予项目部正职警告、戒免谈话或降职处分;第三十三条:处级单位年内井下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给予处级单位正职、安全经理和生产经理行政降职、免职或撤职处分。第三十四条:处级单位年内地面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或累计3人及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给予处级单位正职、安监经理和生产经理行政降职·免职或撤职处分。第三十五条:个人处分进入本人档案。受到撤职处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机条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土要负责人。第三十六条:处级单位井下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单位罚款30万元,累计死亡增加]人,按40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按每死亡1人罚款40万元。第三十七条:处级单位井下发生1人重伤责任事故,对单位罚款5万元,年度累计重伤增加1人,按l0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重伤责任事故,按每重伤@人罚款10万元。第三十八条:处级单位井下发生1人轻伤责任事故,对单位罚款3万元,年内累计轻伤增加1人,按5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A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按每轻伤1人罚款5万元。第三十九条:处级单位地面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对单位罚款4O万元,累计死亡增加i人,按50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责任事故,按每死亡lA罚款5O万元。第四十条:处级单位地面发生i人重伤责任事故,对单位罚款lO万元,年度累计重伤增加i人,按I5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重伤责任事故,按每重伤I人罚款I5万元。第四十一条:处级单位地面发生1人轻伤责任事故,对单位罚款5万元,年内累计轻伤增加l人,按lO万元罚款;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轻伤责任事故,按每轻伤i人罚款io万元。第四十二条:单位罚款由集团公司安监局开据罚款单,受罚单位应在三个月之内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单位罚款纳入安全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第四十三条:矿建处年内未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并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一次性奖励lo-40万元;年内末发生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并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一次性奖励15-50万元。第四十四条:其他处级单位年内末发生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并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一次性奖励3-20万元;年内末发生轻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并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一次性奖励5-30万元。第四十五条:处级单位年度奖励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考核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在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兑现。第六章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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