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我国的家庭暴力及防控对策一、我国的家庭暴力概况(一)何谓家庭暴力据了解,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①之后,“家庭暴力”一词开始出现在中国人生活里。此次《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给出官方定义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③(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另外,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局限于夫妻之间或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也都包括在内。(二)我国的家庭暴力现状①1995年9月4~15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会议审查和评价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制订并通过了加速执行《内罗毕战略》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②《中国青年报》第2008年9月8日关于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记者:王国强。③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④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三)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家庭暴力发生在每个家庭的原因都是不同的,所谓“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我们当然无法逐个分析单个家庭的情况,但若从总体上来探究其中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封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这是导致我国存在大量家庭暴力现象的历史文化根源,我认为这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本位,男性为中心,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极不平等。虽然现代社会早就倡导男女平等,但“男尊女卑”、女性“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等封建遗毒④来自法治江宁网:。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3依然存在于许多人的头脑中且根深蒂固。许多男性天经地义地认为“老婆娶回来就是为男人服务的,不听从就得用武力解决”、更有甚者人为听话的媳妇儿就是打出来的,所以流传出了一句“打倒的媳妇揉倒的面”。当两性发生冲突而女性“不从”时,男性理所当然地使用暴力来压制、征服对方。此外,“父为子纲”的封建礼教也使许多人认为其对子女享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可以随便惩戒,随意殴打。因此,男性对女性任意施暴、家长对子女随意惩戒的历史文化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第二:男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不平等。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婚姻中男方收入一般应高于女方才算正常,而现实中大部分家庭也是如此,很多女性在经济上收入低甚至完全没有收入,她们在经济上部分或完全依附于男方,特别是在农村接受文化教育较少的妇女同志,除了生儿育女,料理家务再无其他,从文学的角度讲“婦”,服也。从女,持帚,洒埽也。会意。谓服事人者⑤,所以妇字从象形的含义来看,为女子执帚,本意为操持家务。这给男方的施暴行为在客观上找来了“理由”,在他们看来,他们是家里的“主子”、“顶梁柱”,由自己养活的人,当然应该顺从自己,当然可以任其摆布,从而他们实施暴力也是理直气壮。第三:受害者本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很多女性一味的忍让、妥协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为所欲为。经济上的不独立导致了人格的不独立、自尊心的丧失和性格的软弱。加上中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许多女性在这个问题上都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⑤东汉的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编著《说文解字》。4人出于对孩子的考虑,硬往下维持一个名存实亡的家庭。现实中不少女性出于各种原因只能默默忍受丈夫的暴力,她们的逆来顺受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又一原因。如果这些受害者能够觉醒,认识到对方行为的违法性,敢于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敢于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也许家庭暴力导致的许多惨剧都能够避免。第四:社会的宽容和忽视。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家庭暴力仅仅看成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涉及的是婚姻家庭关系,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领域。有关部门也不把家庭伤害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对待,而将一般的家庭暴力淡化为“家务事”,往往对受害人的投诉处理的相当简单、轻率。因此,家庭暴力虽时有发生,但往往都是就近简单解决,有的公安机关甚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从而掉头就跑。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其实家庭暴力并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很多家庭暴力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一个人应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般刑事犯罪根本没有区别。我们为什么不能容忍陌生人之间的伤害,而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伤害甚至是非常严重的伤害就能如此宽容呢?第五:法律规定不完备及可操作性不强。这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有些规定虽5然没有明确“家庭暴力”词语本身,但都包含了禁止暴力行为的原则和精神。此外,我国《刑法》第260条是有关虐待罪的规定,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也有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很全面,但从这些具体的条文可以看出,立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多为概括性的规定,有些规定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中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二、防控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封建文化因素的影响等不是短期内能消除的,但我们可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尽量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给施暴者以震慑和制裁。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我认为用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充分利用并完善现有法律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据统计⑥,目前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分别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反家庭暴力职责。我国政府也于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中,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了草案总则和法律责任中。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有关家庭暴⑥镇江日报:反家庭暴力需整合社会资源,第C01版,法制一版,2008年10月22日。6力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如完善行政机关和派出机构有关家庭暴力的处理权限、方法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救济机关单位,放宽调查取证的权限等。近期由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⑦。《意见》称,公安机关应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⑧。(二)制定独立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通过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⑨,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⑦《中国青年报》第2008年9月8日关于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记着:王国强。⑧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⑨江苏妇女网:。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分析。7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许多学者和专家以及更多妇女同志的心声。所以说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三)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完善法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机构。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如2003年,北京“两会”上,北京市政协委员、市妇联副主席姜贵平提出制定《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建议⑩,据悉2003年8月4日,北京市妇联已草拟了一份《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北京市已明确规定:“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初犯、偶犯、老年犯、残⑩新华网:家庭暴力摧残妇女北京政协委员建议制定预防条例2004年08月09日07:32。8疾犯(自伤自残者除外)未成年犯、防卫过当、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犯等罪犯,将获得从宽假释的处遇”11。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四)重视对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工作对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在法院或妇联设立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