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XXXX年3月) XXXX-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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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保证公司全体股东的平等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第三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五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在公告中应当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第六条在公司信息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法律、资产评估等均需由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事项,应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同意后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招(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三)上市公告书;(四)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五)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六)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六)上述(一)-(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十七条定期报告(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四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七)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八)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是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的形式审查。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讯,并按交易所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十)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八条临时报告(一)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应披露的交易;3、关联交易;4、其他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收购、出售资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重大关联交易;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形成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件发生并报告时。(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八)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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