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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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导入新课:法律监督属于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的创制、实施及实现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学习法律,不能不了解法律监督的机制和内涵;认识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能忽视法律监督这一重要的环节。学习本章的基本思路:首先,我们要从法律的概念、本质、功能和作用来认识为什么法律的运行过程不能没有法律监督;其次,我们要从有利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结构,认识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模式,并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的问题;再次,通过对法律监督的概念、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认识,分析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合理性及不足,并寻求解决的办法。本章的学习重点:一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目的(作用);二是了解法律监督的制度选择;三是认识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构成,并分析其利与弊。第一节监督和法律监督简单回顾法律的概念和本质,讲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从中导出法律监督的问题。一、法律监督的概念1.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2.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3.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活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消除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和冲突,保证一切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律实现。二、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即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1.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即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2.法律监督的客体就是法律监督的对象,即监督谁的问题,也就是法律监督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在当代中国,所有的组织和公民都要接受监督。但重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各种公务活动的监督。)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即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其中,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职务活动及其行为的合法性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4.法律监督的方式,即监督权的运行方式、方法、程序等等。(举例说明)三、法律监督的制度模式(查阅相关资料增加讲课内容)1.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1)所谓自循环监督又称系统内监督,指的是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一般都存在于同一系统内。(举例)(2)所谓交互监督,又称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的子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叉监督。(举例)2.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1)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国家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其特点在于:监督的主体是社会,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活动,监督的方式是多样和灵活的。监督主体的行为只代表本组织或者个人而不代表国家。(2)国家监督又称法定监督,它是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团体组织实施的,具有特定的监督对象、内容和范围,使用法定的监督方式,并产生必然的监督后果的法律监督形式。它包括立法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和行政监督。国家监督是国家依靠强制力而进行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国家机关。第二节法律监督的特征和依据一、法律监督的特征1.法律监督具有法定性法律监督制度和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监督是具有法定权限的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促使法律运行合法化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法律权力,这种权力本身应该具有合法性;法律监督的分配、运行和操作,都应该有法律的统一规范和引导,包括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必须依法设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合法等。2.法律监督权与法律权力具有对应和统一性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所以,法律监督与权力存在着对应的关系。二、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依据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廉洁、民主政治的需要。(1)国家本身是一个社会的管理机构,它是由相对固定和集中的、专门从事管理的人具体实施的对社会的管理,而这些直接管理人存在着把他们自己的意志当成人民的意志,或者把他们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民的可能性。如果这种管理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它就可能走向极端,可能变成专制和独裁。给社会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害。(2)在民主制度的大厦中,监督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为,在代议制下,不可能每一个公民都直接参加国家每项事务的管理,多数事务只能靠选举产生的代表去管理,监督则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照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行事,从而保证社会的民主性质。法律监督被用于国家政治权力领域,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其担负的职责的正常范围内和轨道上运行。2.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1)从经济不发达社会的行政指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宏观控制、间接管理为主,这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和特点。要实现宏观控制、间接管理,则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制度。(2)人性中有利己专断、滥用权力的成分,无论在何种政治制度下,单靠道德的说教而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是不可能使人在握有权力之后又能够善用权力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救济措施。3.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1)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创制、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各法律活动的每个阶段。法律监督在法律调整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保证依法办事的作用。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就没有真正的法治。(2)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将法的价值确定下来并予以落实。因而,法律监督能够保证法的价值的实现。立法活动是否体现了公众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的实施是否体现了法的价值尺度,都需要通过法律监督来进行有效地检验。第三节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一般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构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活动。2.国家权力机关既具有立法权又具有法律监督权;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3.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具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4.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有两种:(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的行使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种专们活动。如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对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进行监督,对省、直辖市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监督,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对授权立法的监督等。(2)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1.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广义的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循环监督或者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交互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专业性行政监督。狭义上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内循环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监督和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我们这里就是从狭义上来理解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两种类型。2.所谓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3.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察视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行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件,以奖惩的方式实行监督,具有准司法性质。我国宪法规定监察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三、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1.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2.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表现为,出庭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以派员到死刑执行现场临场监督,还可以对其他任何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通过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如对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的立案侦察、决定起诉等(5)对自身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四、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1.所谓审判监督,指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2.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主要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3.审判机关对自身审判活动的监督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死刑复核制等都属于此种监督类型。4.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可以进行监督。如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第四节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人民群众等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的督促。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实施的合法性。其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不必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形式。一、公民监督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通过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公民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通过法定渠道,传输到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中去,并通过后者产生法律效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站、信访组、监督电话等,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二、社会舆论监督舆论监督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时代,更具有特殊的威力。因此,有的学者甚至称,社会舆论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三、社会组织监督在我国,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四、执政党的监督1.党组织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觉守法,依法办事.2.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特别是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机关的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促使他们模范地执法和守法。3.执政党的监督,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证。分析与思考1.从法律的本质和功能分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利与弊。2.试谈谈你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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