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XX年9月) XXXX-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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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2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八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将巨潮资讯网站()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3职责,保证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十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4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二十一条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披露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二十三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同时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并经深交所同意后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深交所同意公司发行证券上市的申请后,在发行证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一)上市公告书;(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第二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第二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5(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昀后期限。第二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和前106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三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三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十五条公司应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7告以外的其他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一)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二)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3、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87、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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