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118--1997目次1总则...............................................(1)2一般规定...........................................(2)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4)3.1概述..............................................(4)3.2电力系统..........................................(4)3.3燃料供应..........................................(5)3.4厂址条件..........................................(6)3.5工程设想..........................................(8)3.6烟气脱硫..........................................(10)3.7环境保护、灰(渣)综合利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11)3.8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11)3.9电厂定员..........................................(12)3.10电厂工程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轮廓进度..................(12)3.11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12)3.12结论.............................................(14)4可行性研究阶段运作原则规定..........................(16)附录A(标准的附录)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7)附录B(标准的附录)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19)附加说明..............................................(21)1总则1.0.1为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适应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及满足限额设计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各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均应遵照执行。1.0.3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发电厂新建或扩、改建工程项目。小型发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执行。1.0.4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或扩、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三年尚未批复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重新提出可研报告。2.0.2编制可研报告,应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建工程鉴定报告作为基础。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计成果。未超过批准的规划容量进行扩建的工程,可直接编制可研报告。2.0.3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上报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编制可研报告的依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均应执行,如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报请国家主管部门重新审批。2.0.4批准的可研报告是计划部门编制和审批可研报告书的依据。国家批准的可研报告书的投资估算(静态价)是限额设计的额度。2.0.5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法人(或筹备组)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或承诺文件,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必须准确、齐全。设计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或筹备组)把好关,当好参谋。2.0.6当有多个电力(勘测)设计院参加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其它各协作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对接受工程外委项目的各设计和测试单位的资质提出意见;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的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2.0.7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拟建厂址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新建工程应有两个及以上的厂址。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落实建厂外部条件。3煤、灰、水、路、接入系统、环境保护、地基处理等应有方案比较,国产机组主厂房内原则上采用已审定的参考设计。4为给主机招标创造条件,应对其主要技术条件进行论证。5利用外资并采用国际招标的工程,应提出标书技术条件和供货范围,其标准和供货范围应符合有关规定。6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应与已审定的参考造价进行对比分析。7经济评价所需的边界条件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的上网电价合理、可信。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8有多种投融资渠道时,应进行优化分析。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3.1概述3.1.1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应说明本项目的委托单位和项目建议书报批的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电厂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初可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审查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前一阶段工作及成果的评价。扩、改建工程项目,尚应简述先期工程的简况。3.1.2研究范围:应说明本阶段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以及有关专题研究项目或要求委托外单位专门研究的项目。3.1.3主要技术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应简述各工艺系统主要设计原则和设计指导思想。3.1.4工作简要过程:应简述工作时间、地点及过程,参加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3.2电力系统3.2.1电力系统概况:应阐述本电厂所在电力系统及电厂近区供电的现况,包括负荷状况,电源、电网结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3.2.2电力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设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已有审查意见,参照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水平年的负荷预测资料,在充分的电力市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负荷预测及负荷特性分析意见,列出全系统电力,电量逐年增长表,并简述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对本电厂近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3.2.3电力电量平衡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系统设计及电源优化专题研究提出的电源开发方案进行全系统及近区系统自本电厂第一台机组投产前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展望年的电力平衡,列出相应的电力平衡表。2根据电力平衡结果,分析系统调峰情况及对本电厂的调峰要求,计算本电厂的工作出力,校核本电厂的合理装机规模与建设进度,论述本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送电范围。3进行电量平衡及分析,合理确定本电厂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3.2.4电厂与系统的连接:在系统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短路,稳定,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电厂接入系统方案,确定本电厂的出线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3.2.5对电厂主接线的要求:应根据电厂规划容量、分期设计情况、供电范围、近区负荷、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厂的需要,按既简化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电厂主接线提出要求。3.3燃料供应3.3.1应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确定的煤源,结合电厂可能的供煤实际情况提出煤源及煤质(设计、校核)分析调研报告。收集有关煤矿的储量、产量、供应点及数量,燃煤煤质资料(包括元素分析、灰份、水份、挥发份、灰熔点、颗粒度、磨损指数、游离SiO2含量、发热量及灰的成份、飞灰比电阻等化学物理性能分析)、价格、运输距离及方式等资料并加以论述,煤炭供应应取得协议文件。3.3.2当采用电规总院已正式确认的代表性煤质时,其煤质分析资料可直接采用,可不做相应的调研分析工作。3.3.3当电厂建成投产初期采用其它燃料过渡时,应对过渡燃料进行相应的论证。3.3.4对锅炉点火及助燃用燃料的品种及来源进行论证并落实。3.4厂址条件3.4.1厂址概述应叙述以下内容:1厂址地理位置:说明厂址所在行政区中的位置及该区的人文状况和社会经济简况。2厂址自然条件:厂址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地震地质、地区基本烈度、水文气象条件、百年一遇高水位和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地下矿藏的埋藏情况。3厂址周围环境:厂址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与开发区、居民区及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关系,与厂址附近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铁路、公路等的关系,与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关系,与附近机场、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的关系及相互影响。3.4.2交通运输应叙述以下内容:1铁路:说明厂址附近国家或地方铁路线的现状及规划情况,车站分布与厂址的关系,电厂煤炭运输的可能路径及接轨站、运输里程及可能承担的运量。2水路:说明厂址周围水路运输的条件及河道、港口的现状及电厂煤炭运输采用水路运输的可能性。3公路:说明厂址附近公路的现状及规划情况。当电厂需采用公路运煤时,尚需说明煤炭运输(主要是地方煤)的条件及可能承担的运量。4应结合煤源(矿点及运量)情况、对电厂煤炭运输所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单独或联合)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论证提出电厂煤炭运输的合理推荐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专题报告。3.4.3电厂水源:应说明各厂址的供水水源,冷却方式,冷却水量及在采取节水措施条件下所需要的补充水量。提出不同供水水源的水文报告或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并征得地方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取得有关协议文件,明确允许开采范围及开采量。对利用水库、湖泊、河道、海水水面冷却的电厂,还应提出这方面的专题论证报告或水工模型试验报告。在掌握可靠和充分的资料基础上,提出各种冷却方式的供水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电厂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应调查清楚枯旱年份近期与远期工农(牧)业以及城市居民生活等用水量的情况,着重分析在保证率为97%枯水年电厂用水的保证程度。当电厂用水与工农(牧)业及城市用水有矛盾时,应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和意见。如因电厂建设需要新建水库或对现有水库进行改造,必须有水利设计部门提供的新建或改造水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由电厂承担的投资部分,将其列入电厂的投资估算中。3.4.4贮灰场:应说明各厂址方案可供选择的贮灰场情况及贮灰方式。应说明各厂址与贮灰场的相对位置。应论证并落实贮灰场的容积能满足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容量贮灰要求,提出贮灰场分期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应提出灰场占地面积、房屋拆迁面积、户数、山洪流量、洪水位、潮水位、除灰水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建坝材料储量、运距及运输条件、灰场堤坝的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及投资。应在优化的基础上,进行灰坝坝型的选择,提出经济合理的坝体结构方案、工程量及投资估算。3.4.5岩土工程:应根据现行《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进行厂址岩土工程勘测,初步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厂址范围内的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查清地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并判定其对地下建(构)筑物有无侵蚀性或其它不良影响;查明厂址附近是否存在与厂址稳定性有关的构造断裂,提出厂址范围内建(构)筑物采用天然地基还是人工地基的建议,当采用人工地基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初步设想。当厂址附近存在构造断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时,应对厂址进行稳定性研究,分析断裂的活动性,判断场地的地震效应和地基土震动液化的可能性,并对厂址稳定性作出评价。对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现象,应查明其危害程度、分布范围、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方案。厂址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确定。对利用外资并采用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供地震加速度值。厂址及地下水水源地不应设在有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如厂址有压煤、压矿情况时,应查明压矿类别、储量、深度、开采价值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