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小学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安全工作处的指导下,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三)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申购第五条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第六条实验室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提交申请。(二)单位审核。(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四)购买供货。根据“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购实验室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同时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反馈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第七条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从申请、购买、领用、使用、处置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并专人保管。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第十二条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