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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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保护环境是工业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基本任务。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是评定工业企业经营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规范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体系(一)环境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单位领导、环保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工作员组成的企业环境保护网络,进行经常或定期的研究、讨论企业的环境问题,并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应设置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配备专职环境保护机构负责人和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人员。钢铁、电力、化工医药、印染、造纸、酿造等重污染行业的专职环保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专职的化验人员。(二)环境管理体系成员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企业环保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行政领导是本部门的环保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的环保工作及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环保员在负责人领导下,具体从事环保工作。1、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环境行为负全责,了解国家相关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宏观控制企业环保的发展方向,及时协调解决在环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1)负责环保组织机构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2)负责组织环保制度、环保目标(包括污染减排目标)和环保规划的制定。(3)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情况,了解本企业的主要环境问题,确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4)负责环保人员的调配,保证环保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支持其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2、分管负责人负责领导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熟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地方的环保要求。了解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污环节、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企业排污情况,指导环保职能部门进行具体工作。(1)落实环保制度、分解环保目标和环保规划。(2)组织开展环保技术交流,推广实施环保先进技术和经验,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3)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促进本企业生产可持续发展。(4)负责组织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环保管理职能部门(1)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主动了解熟悉国家和省、市及行业环保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环保工作计划及长远规划、污染减排规划、应急方案,编制年度环保工作总结报告。(3)监督检查本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4)组织环境监测及时掌握企业排污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其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测分析,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环境统计工作,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5)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本企业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员工素质水平。(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4、车间(部门)负责人(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与规定,组织编制本车间(部门)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实施和完成本企业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做好车间(部门)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考核工作。5、车间专(兼)职环保员(1)负责本车间环境保护技术工作。(2)做好本车间废气、废水、废渣等的排放情况的统计工作,随时了解掌握生产排污量是否正常,并及时汇报,(3)协助车间(部门)负责人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4)协助监测人员对本车间实施监测。在非常情况下,车间兼职环保员可直接向企业主要领导汇报。6、企业职工(1)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2)正确操作使用环保设施,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工作中发现环境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3)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二)建立环境管理基础工作体系1、企业环境保护机构、职责和管理制度。2、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环保工作总结。3、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1)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文;(2)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4、各类污染物处理装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料。5、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变更登记;6、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和记录、报表,固废处置及记录,包括处理量、处理效率、运行时间、监测结果、处理前和处理后排放情况、日常运行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落实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异常工况下的应急方案和措施。7、排污口规范化、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8、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日常维护和计量记录。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危险废物分类、安全处置和转移五联单据。10、污染源定期监测采样、分析记录,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废气、废水、厂界噪声)。11、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环境风险事故材料。12、环境信息公开资料。13、群众举报投诉和污染纠纷处理记录。14、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登记情况。15、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性文件。16、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17、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管网线路图,废气污染源和污水排放口及噪声源的位置图。18、环境统计报表。19、环保限期治理、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情况。20、清洁生产情况。21、企业年度经济发展情况,能耗(水、电、煤、气、油等)登记。以上企业环境管理基础资料要求分类分年度收集,资料台帐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能真实反映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全面情况。入档的数据、资料必须具有法律效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法律法规要求。入档的数据和资料要认真复核,需有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出具的监测数据应来自环境监测部门或经环保部门认定资质的监测部门。三)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体系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除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一批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及一系环境保护标准,这些法律规范了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这些法律的要求,认真保护环境,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而努力。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建、技改、扩建工程必须采用清洁原料和先进的无污染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原则,以及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以新带老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企业排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组织实施逐级分解和严格考核,确保持证排污,不超量超标准排污。3、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减排制度国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排污企业对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污染物削减任务,制订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环保“以新带老”制度、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换代升级等总量削减措施,确实使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完成。4、排污申报制度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5、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达标排放制度依据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化建设水污染物排口、废气排放口。规范化排污口相关设施包括计量装置、自动监控装置、标志牌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应安装在污染净化设施的下游,位于污染物完全混合均匀的位置,安装位置易于接近、安全,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便于查看和校准,安装位置的监测数据应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水平。自动监测仪器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数据、图文传输功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即违法。6、危险废物特别管理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7、现场检查制度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的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制度,是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各项法律和政策,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证件,依法进行检查,并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拒绝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应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8、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而又未进行治理的单位,规定一定期限,强令其在此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要对其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9、燃煤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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