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招[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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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发布时间:2010-9-2410:14:47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招[200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高新(经济、英雄)开发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规模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项目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并根据该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专业工程标段,一个标段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2项专业承包资质。否则,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10部委办文件(发改法规[2008]153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所限制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网上公告。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从其决定。(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限制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招标人是否接受其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人如限制其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所提出的限制投标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处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且必须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四、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为规范注册建造师的合同履约、诚实信用和投标行为,工程项目中标后注册建造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的规定,忠实诚信的履行施工合同。(二)注册建造师在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因履行合同不到位被发包方清退);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已有中标工程项目的,因上述第(二)项原因须变更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经发包方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网上变更后,该注册建造师方可申请报名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按投标承诺履行合同,在原中标工程主体未封顶(专业工程未完成80%的工作量)之前,非上述第(二)项原因进行更换的,该注册建造师在此期间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参加的投标无效,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计价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六、招投标各方主体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国家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不得上调或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商务标中的投标书和汇总表)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七、根据《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规定计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的取费标准和费率进行计算,否则按重大偏差处理。八、根据《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项目的通知》(赣建价[2009]2号)的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不得再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了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投标人应告知招标人删除此项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得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用,否则,评标委员会可裁定为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九、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专此通知。二○○九年七月六日主题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通知抄送:省监察厅执法室,厅法规处、建管处、城建处、监察室、造价站、督察站、各设区市招标办、宜春市城管局招标办,省冶金我、农垦、南昌铁路招标办,南昌高新(经济、英雄)开发区招标办,省直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09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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