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摘要: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故意侵权的飙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愈加迫切,结合外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应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6-000-01一、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现状1.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制现状通说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在法律理论中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没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民事侵权法律中,没有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民法作为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具有惩罚性,因此,大陆法系坚持民事侵权赔偿实行补偿性赔偿原则。同时,公平是民法重要的基本原则,而惩罚性赔偿则有违这种原则,如若对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则会导致被侵权人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中获利,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我国仅在产品责任、销售假冒商品责任等特殊方面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既无明文规定,也不可在司法实务中类推适用。第二,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中,也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都规定了侵权人的赔偿标准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只有在《专利法》中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这则规定看起来像是惩罚性规定,实则只是在专利权侵权中,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确定赔偿数额的另外一种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为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也是以补偿性原则为根本宗旨及根本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通常会得到很低的数额,被侵权人更倾向于在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两者之中选择赔偿额度,因此,《专利法》的该条规定并不具有惩罚性功能。2.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转型的不断加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我国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工商管理学院联合发布了《2012年全球创新指数(GII):增强创新联动,促进全球增长》的报告,对141个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能力及成果进行排名,中国位列第34名,在“金砖”国家之中居首位,其创新效率指数居全球第一。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了《2012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情况报告》,根据报告,中国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名列第四,为1.8627万件。仅次于美国、日本及德国。3.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现状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2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就达87,419件,审结83,850件,同比增长45.99%和44.07%。而且,在这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故意侵权,虽然近些年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力度不断加大,但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愈加猖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欧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严格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对薄弱,不仅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糟糕状况也使我国在此方面的名声受到影响,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文化的国际交流及发展。二、国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美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知识产权各个部门法中均有规定,规定为侵权利润或损害赔偿金的一定倍数,而英国则是以判决附加性损害赔偿金的形式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德国在知识产权上的立法始终坚持补偿性赔偿制度。但在专利权法律内规定了侵害专利权的刑事责任,以惩罚和遏制专利侵权行为。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在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中,虽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都不断增加,但各国对其条件的限制都愈加的谨慎、严格。各国与之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健全,在各国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愈加谨慎的态度中,体现出的是各国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的认可。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飙升的今天,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具备了必要条件。从上文中提到的外国的三种模式,在本国建立之初都受到巨大争议,但这三种模式都对遏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都以实践证明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从我国已有的立法来看,美国的模式与我国更加契合。2013年8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63条规定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在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一般侵权确定数额的方法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我国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及《版权法》修改草案中,也都有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建议,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尽快出台。参考文献:[1]和育东,著.美国专利侵权救济.法律出版社,2009,7(第1版).[2]范长军,著.德国专利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12(第1版).[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七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5.[4]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10(第1版).[5]温世扬,邱永清.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适用,2004,12.[6]易健雄,邓宏光.应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2009,4.[7]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3.作者简介:李俊慧(1991-),女,河北省承德人,民商法专业物权法方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