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对企业的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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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欢迎创业班的各位学员对个体、私营企业监督与管理张银英苏州工商局苏州市胥江路89号1105室联系电话:0512-6815011513962177800第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概述1.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形式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个体私营经济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合伙企业有限公司2、个体经济的概念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目前我国个体经济的主体形式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劳动者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运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构成的一种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拥有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资料归个体劳动者所有,以家庭经营的归家庭所有。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劳动或以家庭劳动为基础,可请一至二个帮工,带三到五个学徒。支配者: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家庭)占有和支配。个体工商户是一种自然人性质的民事主体和经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与民事责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二、私营企业的概念1、概念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950年,国家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所称私人企业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企业,其组织形式为独资、合伙和公司。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私营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基本类型。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替代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特征是:是一个自然人企业,并且只限于一个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和出资。首次打破了私营企业雇工必须八人以上的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合伙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民事主体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力能力合伙人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3)、合伙企业的类型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两类。普通合伙企业它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人。有限合伙人是指按出资韶承担责任的人。合伙人按出资额承担责任的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解决了专业人士在执业活动中,非本人因素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因本人原因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简单地描述:专业人士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当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多采用此种形式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有法律规定的是4部:《律师法》、《教师法》、《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行政法规1部:《注册建筑师条例》。涉及律师、教师、会计师、医生、建筑师5种人。本法实际解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目前,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暂时没有其他形式的专业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这类合伙企业,除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一是设立的批准文件,二是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5)、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5-200人500万元自然人法人十万元2-50人,三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强制审计制度必须经会计事多所审计一个会计年度必须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最底注册资本十万元必须一次到位公司章程章程是企业的灵魂和“宪法”。设立公司必须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力。是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利义务关系、内部活动的具体规则,是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目的:规范企业运作、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体现股东的一致意思、维护股东的共同利益、便于识别与监督。法成立基础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性质不同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具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普通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必须有1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私营企业之间的关连问题1、按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一般是以个人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2、按公司法没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企业法没立的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二部份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一、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类经营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机关登记范围平江、金阊、沧浪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苏州工商局平江、金阊、沧浪三个区内,注册资本在101万以上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各市和高新、吴中、相城工商局除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外,均可登记。登记形式有3种:申办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改变原登记项目注销登记歇业登记事项、申办流程、监督内容相关部门章程或协议书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合同投资人身份证工商局许可证申请书核名称注册资本验资二、对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商局是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机关,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工商局日常的监督管理之一:对营业执照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1、对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公司营业执照用途与效力依法设立经营主体,发给营业执照是成立经营主体的法定依据,是身份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具有确认经营主体身份的效力,获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许可营业并确定经营范围的效力。经营主体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不得出租;不得转让;不得出卖;不得伪造营业执照如违反:登记条例第77条规定:由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亮照经营如违反,登记条例第78条规定:由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2、对登记事项的监督与管理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变更项目,提交相关文件。任何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如违反:如违反按登记条例73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从下罚款。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股东、事务执行人和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对名称的监督与管理名称结构一般分为4段式。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苏州市金阊区+隆兴+食品+店苏州市平江区+隆兴+食品+厂苏州市沧浪区+隆兴+食品+经营部苏州市+隆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名称结构为5段式。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依次组成。苏州市平江区+隆兴+食品+厂+(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名称中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伙”、“有限合伙”字样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注册地监督管理查处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有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确认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点;是明确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是确定诉讼辖的依据;是确定对公司实施登记管理、税务管理和其他监督管理的地点。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货物支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络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房协议最长不得超过20年。案例乙方向甲方租赁门面房一间,年租金4万元,租期三年,合同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乙方逐租一年。逐租第三个月,末经甲方同意将门面房、设置和营业执照以12万元价格一并转租给丙方。丙方也未与甲方联系,一年到期,甲方要求终止合同,丙方才觉上当,甲方才知乙方转租。甲方坚决收回、丙方执意逐租,甲方向法院起诉……同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营业执照没有检照贴花,要求取缔无照经营。问:法院如何判决?工商如何处理?丙方如何办?对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查处超越经营范围行的为。经营范围实行登记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末经核准登记,属超经营范围,超越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属非法经营若需经营新项目,应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对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督查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情况。责令改正。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部分须经会计事务所验资补足到位,并处以5-15%的罚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数额为准。注册资本的构成是指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数额。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属于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在5年内缴足。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角度出发,不排除股东以出资协议(包括章程在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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