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第三条(一)年未满16(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三)雇第四条(一)(二)第五条第六条(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二)第七条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第八条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