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公路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推进处机关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处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公路处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解聘、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核发、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用人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处机关临时聘用的工勤、一般管理等辅助性岗位人员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其他人员。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一般采取推荐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自觉遵纪守法。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八条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第九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第十条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第十一条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章聘用程序2第十二条聘用一般采取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人员申请,此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要求及选聘形式等,并经处办公会审定通过。2、组织招聘。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用人部门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确定人选。由人事教育科会同用人部门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聘用人选,报处办公会审定。4、体格检查。由人事教育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若体检不能达到所聘岗位要求的,重新组织推荐或选择本次公开招聘第二名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5、签订合同。应聘人员经体检合格的,由人事教育科办理聘用手续。第四章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十三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散布有损本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上访等活动的;8、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对本单位声誉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9、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3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十次及以上以上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及以上的;10、非正常原因,合同期内连续十五天或者累计二十五天以上不能工作的;11、一年内,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投诉3次以上的;12、凡年终考核或者两次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超过20%的或者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1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四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满的;2、临时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临时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4、市公路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清退临时聘用人员时;5、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聘用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解除、终止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1、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提出,人事教育科依法办理手续。其中按第十三条1-12项解除合同的,人事教育科要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按第十三条13-15项解除合同的,人事教育科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除合同人员或额外支付一个月4工资,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合同。2、终止劳动合同由人事教育科按合同约定提出并依法办理手续。3、人事教育科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部门要负责督促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人事教育科在接到用人部门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后一并按时办理支付。第五章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第十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不定期进行,全年不少于一次;年终考核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年底进行。第十七条考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第十八条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九条平时考核中,民主测评优秀票数超过40%者定为优秀;不合格者票数超过20%者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定为合格。第二十条考核的结果的使用1、平时考核无一次优秀等次者或有一次不合格等次者取消年终考核评定优秀等次资格;2、凡年终考核或者两次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超过20%的或者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者解除劳动合同;3、合同期内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优秀等次者可以优先续签劳动合同;4、合同期内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优秀等次者,如续签劳动合同,在新的合同期内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岗位工资标准5%。5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事教育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第二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的请假程序,按照处请销假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日常教育、岗位培训由所在科室参照处有关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可以参加处机关的评优评先。第七章工资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临时聘用人员一切待遇均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劳动合同约定待遇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其他待遇。第二十六条工资待遇:工勤岗位按合同签订年份的上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执行,一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按合同签订年份的上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60%执行。各岗位试用期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待遇:按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办理。1、缴费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低于武汉市上年月社平工资60%,则按武汉市上年月社平工资60%缴费。(2008年武汉市月社平工资的60%为:2094元*60%=1256.8元);2、缴费比例,单位31.2%,个人11%(加7元/月大额保险),具体如下:(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加7元/月大额保险);6(3)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4)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5)生育保险单位0.7%,个人不缴。3、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和缴费比例的调整以武汉市劳动行政部门通知为准。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待遇包括:1、伙食补助;2、出车补助;3、上下班交通补助;4、驾驶员安全奖;5、节日福利;等等。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处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暂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