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学校周边公共卫生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监管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学校周边公共卫生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周边正常的公共卫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的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学校周边进行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周边公共卫生秩序管理,包括对学校周边、学校大门外100米范围内的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卫生状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学校周边公共卫生秩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有序、健康安全、公众参与、以人为本、长期有效的原则。公众对学校周边公共卫生秩序管理享有知情、建议、参与、批评和监督等权利。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公共卫生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全面统筹,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学校周边公共卫生秩序管理良性工作机制。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部署开展由卫生、工商、质监、教育、城建、公安、食药监等主要监管和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行动,以维护学校周边正常的公共卫生秩序。第二章卫生监督监测第七条学校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服务单位相关的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由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八条严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市场准入关。对新申办、审验换证的经营单位,要严格审核其卫生基础设施、卫生防护条件、厨房布局分区、污染治理设施及其它有关事项,达不到规定条件者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经营单位必须通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一旦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由卫生、工商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第九条强化社会监督,明确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片区具体负责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姓名、联系方式在学校门口进行公示挂牌,便于社会举报、投诉与监督。第十条抓好日常预防性监督检测工作。加强日常巡查,预防食源性中毒事件发生。片区监督员负责做好每月至少一次以上的巡回监督检查,要严格检查经营单位的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防护、贮藏设施运转情况,操作流程是否合理、卫生、安全、规范,进货索票索证、原料贮藏存放情况,从业人员卫生状况等方面情况。一旦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进行督促整改。对查出问题较多的,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卫生部门应在作出决定3日内及时向工商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经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倡导使用清洁能源,防止油烟对周围环境和大气造成污染。第十一条建立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现场审验不合格的,当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过程中,连续两次发现其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停业整顿1年,当年不再审验换发卫生许可证。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经营单位凡厨房面积在8㎡、餐厨比在2:1、总面积在25㎡以上者,要全部纳入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次数进行监管。对上述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档案,作为日常监管、审验换证工作的依据。第十二条对学校周边的餐饮服务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卫生监测,重点监测餐饮用具、一次性餐饮用品、直接饮用的矿泉水、以前店后厂方式生产的饮料及其它食品。学校周边以前店后厂方式生产的饮料及其它食品的质量安全监测由质监部门负责外,其它卫生监测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第三章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周边100米以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须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妨碍正常的公共和交通秩序,否则由城建监察部门和交管部门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查验工作。第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市民饮食卫生安全,维护学校周边公共秩序,学校大门100米范围内不得以流动经营方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凡发现上述行为者,由城建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没收和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四章其它规定事项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程序,凡未经卫生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准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的投入和整治力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不断改善学校食堂的就餐条件、卫生条件。同时加大对学生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第十七条建立部门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制度。各部门工作情况要按季度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治效果。第十八条对学校周边卫生秩序管理与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列入预算,以保障卫生监督、监测和整治检查工作得以按计划进行和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临沧市卫生局和相关责任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