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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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颍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及城区各入市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是指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招牌。包括:(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设置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灯箱、布幅、橱窗、实物造型及张贴张挂等形式发布的广告、门店招牌。(二)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临时性条幅、彩旗、彩虹门、遮阳伞(棚)等其它设施。(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的各种广告、门店招牌。—-2-—(四)利用临街门脸、橱窗张贴制作的广告、门店招牌。(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门店招牌。第四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临颍县建设局是全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行为进行查处;(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交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六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3-—编制,由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二)设置广告、门店招牌设施应选用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必须符合设置规划,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四)定期更新画面,保持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的整洁、美观;(五)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店牌等设施,应当在夜间开启照明设施;(六)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闲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门店招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每年要拿出不少于10%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面积发布公益广告、门店招牌;(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者应确保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安全设施、交—-4-—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人通行的;(三)妨碍人民生产生活,利用临街门脸、橱窗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破坏自然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五)其它法规规定的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第九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技术标准为:(一)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三)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实际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门店招牌,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门店招牌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红线10米以上;(四)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视距,原则上不得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门店招牌;(五)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门店招牌;—-5-—(六)霓虹灯广告、门店招牌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七)城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八)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群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九)城区主干道禁止悬挂跨街横幅广告、门店招牌,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门店招牌;(十)城区主干道以内及周边区域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门店招牌;(十一)城区广告、门店招牌面积5㎡以下的道路灯箱广告、门店招牌,间距不得小于50米;(十二)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十三)商业繁华区域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十四)设置户外固定广告、门店招牌必须在广告、门店招牌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须经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6-—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权。在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由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证,由设置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设置。第十一条申请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审批表及安全保证书;(二)营业执照、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三)广告、门店招牌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书;(五)彩色效果图3份;(六)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场地平面位置图3份。(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涉及占用市政、园林、公路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的场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或经营者按规定交纳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费,其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益广告、门店招牌免收空间有偿使用费,凭相关手续向市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门—-7-—店招牌设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三)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第十四条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7日内(节假日顺延)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3日内以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期限(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另有所指约定的除外)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但一般不超过5年。全县性重要活动或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时间确定。第十六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置期届满前,申请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置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8-—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利益及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做出不予延续申请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申请人进行自行拆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门店招牌设置者承担)。第十七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第四章门店招牌许可管理第十八条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查许可。设置人凭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彩色、A4规格)2份,门店招牌设置申请表,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第十九条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条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第二十一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9-—列情形:(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第二十二条经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核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第二十三条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二十四条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报。第二十五条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原则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小招牌。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置微型挑出式灯箱,或者在玻璃门的上线160cm以下,下线60cm以上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称中文字样。第二十六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并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10-—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报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第五章品质控制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门店招牌的支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不得裸露支架。第二十八条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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