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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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一、立法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督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总之,制定一部综合性、适用范围宽的《安全生产法》是迫切需要的。二、《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的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是树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迫切需要。2、《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为建立新的社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方针、原则、监督与管理、中介机构、奖惩制度等。1、立法的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追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为代价。事实上,一旦发生事故,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生命财产都会受到损失,所以要牢记:安全就是效益。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安全生产法》具有一定强制性。(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意外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断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称。(3)促进经济发展。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统一的,不能脱离生产经营活动讲安全,保证了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就保证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安全生产的原则:单位依法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防范胜于救灾。如何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管彻落实:一是健全法制;二是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三是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四是从业人员要提高素质增强安全意识。5、监督与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工会、职工参与监督管理。6、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要做到公平、公正、合法。7、奖励与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于违法的行为要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人、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检查、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急预案、安全设备的标准和检测、维护、淘汰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人有6项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逐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逐级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到层层负责,人人有责。3、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300人以下的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接受委托服务。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使每个员工都了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真正做到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确保安全生产。5、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要承担责任。6、宣传教育培训:目的: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与技能。内容: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培训对象:所有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新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资格证书)不得上岗。7、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慨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准开工生产。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要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要制定应急疏散预案。9、安全检查:要加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处理的情况要记录在案。1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护、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设备要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八大权力: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工资、福利、保险等事项。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利;有受到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三项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或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要及时处理。3、工会的权利:监督权: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批评建议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急措施等,参加权:有权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监督管理的方法;新闻、出版、电视、广播的舆论监督。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以下三大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监督检查的内容:安全设施的审查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和验收;安全设备、器材和相关产品的质量;3、监督检查的形式与方法:观察法:听、看、问、议;技术法:用仪器检测;形式:自查、互查、抽查、重点检查、日查、夜查、定期检查。4、依法监督检查五项要求: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出示有效证件;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销售安全设备、器材;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要签字。5、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单位有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作用: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表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是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措施。2、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排(通信联络、疏散救援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3、应急救援的要求:(1)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抢救;及时组织疏散自救;及时报告救援的情况,为救援提供一切便利条件。(2)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六)、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依据、程序等。1、违法的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未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为。2、处罚种类:(1)纪律处分:警告、记过、降职、开除;(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3)治安处罚:警告、罚款、拘留;(4)刑事处罚: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主观方面:过失行为;主体:一般主体。(七)附则:用语的含义;《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时间:2002年11月1日施行。四、宣传贯彻的要求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2、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法》;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内容(八项工作);八项工作:(1)、确定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2)、落实逐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完好有效;(5)、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6)、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8)、安全生产工作要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两种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建筑、交通运输、煤矿监察)专项监管相结合。四种监督机制: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从业人员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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