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查验员资格管理15查验项目26查验工作要求47特殊情形的处理6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18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8);——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2013年版的7.2);——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修改了“表C.1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C);——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荣、罗跃、包威、张宝文。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801—2008、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术语和定义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查验inspection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查验员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查验员资格管理4.1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查验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4.2查验员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及工作职责如下:a)初级查验员可以对摩托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进行查验;b)中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初审,指导初级查验员的查验工作;c)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查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4.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国高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4.4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4.5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查验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查验员培训考试、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查验员日常管理等要求。5查验项目5.1注册登记5.1.1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a)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5.1.2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a)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汽车安全带;c)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e)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i)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j)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对专用校车及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对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5.2.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g)、h)、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2.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的d)、e)、g)、h)、i)、j)、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整备质量。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