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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凡孕产妇死亡必须进行死亡讨论。2、死亡讨论必须在一周内完成,特殊病历应及时讨论。3、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得迟于二周。4、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其他人员参加,分管院长和医务科一同参加讨论。5、讨论情况另立专页入病历,死亡讨论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今后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等。。6、孕产妇死亡必须上报妇幼保健院和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