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到标准价中标原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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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到标准价中标的原因解析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渐趋消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激烈与残酷,这是“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施“最低价中标”有了一定的可行性。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但是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尤其最低价中标法导致过度竞争会引发市场无序。招标只注重考虑价格因素而忽略其他影响因素,不能显现不同厂商的产品或服务在资格、规范或商业条款方面的差异性。为避免买到性能差或品质欠佳的货物设备或服务,采购人会提高其需求条件和标准,但此举往往会被供应商质疑为“绑标”或倾向于少数供应商。如果货物设备和服务性能或品质较差的供应商透过其影响力,迫使采购人以较低的需求条件或标准招标,这些厂商往往能低价中标,且程序合法,但受害的却是使用者。所以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低投标报价法一般只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其他标则多采用投标平分标准直线内插法,或合理最低价评标法评定。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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