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群众,现住松江市宁江区xxx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888888888。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松江市宁江区xxx小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19999999999。上诉人因不服松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xxxx民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葛xx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葛某某诈骗被上诉人人民币4万元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葛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条文中“知道”和“应当知道”说明只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款合同“隐藏”的非法目的知情,才能认为合同双方对合同成立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进而借贷合同因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而无效。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也作出了与此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条款也说明了只有双方对合同成立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才属于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体到本案,2018年x月x日松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能够认定葛某某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故葛xx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保证合同有效,保证期限已过,上诉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葛xx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至被上诉人起诉之日,上诉人保证期限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3333.33元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上级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办案原则,在重新审理本案的同时,依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此致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