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5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为什么要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原《条例》自2004年实行至今,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维护了供用热各方的合法权益。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大发展、大进步,尤其是随着我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城市供热事业得到飞跃式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在节能减排、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市供热管理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修订符合当前供热管理实际的《条例》已势在必行。3———新《条例》主要做了哪些修订?新《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较原《条例》新增1章,新增8条,对原条例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调整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共有64处,其中,较重大的修订有34处新《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环保和法制理念,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4新旧条例对照逐条说明5第一章总则6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主要修订说明不变7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热力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主要修订说明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和完善8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市规划、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热力管理工作。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热力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修订说明新增了对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管理,符合当前我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权限下放的新形势。9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城市热力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化经营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的原则。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热、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主要修订说明符合当前我市供热管理实际;更强调改善民生和环保理念10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六条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单位,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给予支持。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主要修订说明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符合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对首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11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城市热力行业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逐步推行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用热。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主要修订说明城市供热企业作为能源消耗大户,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随着我市供热体制改革、供热计量改造和节能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全面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工作的条件也日趋成熟;同时,随着对供热企业的节能减排、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提高,也要求供热企业应落实管理创新,不断向内挖潜,由传统的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过渡。通过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12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主要修订说明新增条款。借鉴北京、哈尔滨、大连等内地北方供热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使今后对供热行业实施政府奖励措施有法可依。13第二章规划建设14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新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要修订说明严格规划;明确职责;15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热力工程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供热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要修订说明严格规划;明确职责;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16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新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主要修订说明不变17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新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竣工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主要修订说明新增条款。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18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二条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新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主要修订说明严格规划;19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和已具备城市供热条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热力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有供热单位参加。新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手续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征求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和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竣工资料向供热企业移交。主要修订说明将用热项目的供热方式审批工作前置可有效推动清洁能源供热的应用,有利于城市热源配置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同时,供热企业参与配套建设的热力设施的验收,可从源头上严把供热设施质量关,减少今后的推诿扯皮和供用热纠纷。20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建设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系统。分户计量器具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新条例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管材和器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结合建筑节能改造,逐步进行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主要修订说明对热计量工作相关规定做了补充完善,更加具体明确。依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新《条例》关于热计量工作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并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将有力地推动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21第三章设施管理22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热力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新条例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以入户端口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计量器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户承担。(二)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外(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分界点内的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主要修订说明进一步明确了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对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具体,符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供热体制改革后的供热管理工作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可大大减少因推诿扯皮造成的部分热力设施长期得不到有效维护的现象,有利于供热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2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新旧对照对照章节条款内容原条例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新条例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主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