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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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乌鲁木齐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确认和管理工作。第二条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1、旨在探索建立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带动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3、面向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1、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的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2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及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等,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第五条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六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报单位应是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保证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支持。其中,企业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学院(系)、研究院(所),且近5年内所申请工程中心领域的科研成果转让合同额累计不得少于300万元。3、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申请单位组织体系完善,有发展规划和明确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绩效显著。申请单位领导层重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3意识和科学化管理的能力,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能够提供开放性服务。密切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5、依托本市重点骨干工业、高成长型企业和承担过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的,获得过市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多项国家专利,在市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考虑。第三章审批第七条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供其他附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科技局。第八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并现场考察,提出建设意见。第九条对通过立项审批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市科技局将与申请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下发计划通知。第四章管理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工程中心的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作为引导。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投入一般由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第十二条市级科技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须挂牌登记造册。科技经费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4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含主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的收益,可补充用作建设,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留一定比例用于工程中心仪器设备的添置,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等。第十五条工程中心组建满一年后,依托单位对科研设施场所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实验设备新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组建期间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在同行业中起到重要影响的;组建期间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工程中心批准立项的;组建期间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或4项以上自治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市科技局将对其进行连续的经费支持,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依托单位申请的科技项目。第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完善、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应逐步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营两年以上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由依托单位自行管理,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也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权负责中心的工作。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和解聘,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不宜变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等。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中心确定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5-7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建设单位提名,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由依托单位颁发聘书。第十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固定的编制、稳定的技术队伍,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科研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组建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下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依托单位按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资金到位。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供有关材料,经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验收需依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和目标实现度,以及满足以下必要条件:61、在建设期间,新投入的科研项目总经费800万元以上或每年新投入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2、工程中心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8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技术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其中,技术开发人员配备至少在30人以上,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实验设备价值在600万元以上(原值),科研设施场所面积800平方米以上(软件开发和平台建设类可适当降低此标准)。验收合格的,市科学技术局授牌予以认定;未通过的,可延期半年再申请验收考核。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可提前2个月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或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单位,收回所拨经费,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两年不能通过验收的;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4、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75、无故不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的;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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