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金融、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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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金融、票据法律制度本章概述:本章所要学习的是货币流通的相关法律。重点要学习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银行账户开立的有关规定;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知识点一【金融与金融机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各类信用机构的总称。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互助基金、投资基金、金融公司、住宅金融公司、典当行等。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知识点二【我国的金融体系】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施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2、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3、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它们以获得利润为目的,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等为其主要业务。第一节金融法概述4、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典当行等。它们具有一定限度的资金融通职能,其业务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5、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营业性外国银行分行等。第二节现金管理法律规定知识点一【现金及现金管理基本原则】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使用现金应当遵守现金管理基本原则:1、凡在银行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5、开户银行负责现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二节现金管理法律规定知识点二【现金使用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二节现金管理法律规定知识点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4、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法律规定6、开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现金收支:现金收人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节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知识点一【关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第三节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知识点二【支付结算办法】(一)汇兑(二)托收凭证(三)信用证(四)银行卡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知识点一【票据】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知识点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一)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二)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知识点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一)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四)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章综合练习】1.案情介绍甲公司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公司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公司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款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2.思考问题(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甲公司、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3.参考答案(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支付的情况下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2)丁企业可以向甲公司、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公司、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3)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后,则有权向甲公司进行追索。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公司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第三节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汇兑基本要求:1、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规定的事项。2、汇出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3、汇款人可以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申请撤销。4、汇款人可以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汇。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第三节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托收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托收凭证的基本规定:1.单位和个人都可使用托收凭证结算方式。托收凭证在同城、异地都可使用。2.托收凭证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3.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规定事项。4.托收凭证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第三节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信用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规定1.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的商业银行总行方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3.信用证结算是以开证银行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银行信用。4.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5.信用证结算中,一切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第三节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办理银行卡(包括信用卡)的基本规定: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3、银行卡及其账户只仅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4、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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