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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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剂科关于严禁借药和以药换药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房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禁止医院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到医院药房借药或以药换药,药房人员不得擅自为医院员工或其他人员借药或以药换药提供方便,更不得将药品私相授予。二、因抢救、治疗病人等情况需要借药时,临床科室事后必须填写《借药登记表》,包括借药科室、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借药人等,原则上24小时内必须按医院制度凭发票销账;药剂科当事人在借药时需记录借出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并在科室归还药品填写《借药登记表》时,补全发药人、日期、并签字。三、特殊情况需要借药时,院领导或药剂科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相关临床科室按第二条执行。四、所借药品必须由发药人在一周内追回,归还药品时不接受药品实物,只接受相关记账凭据或缴款的处方,坚决禁止采用以药换药的形式。五、《借药登记表》表中借药人、发药人登记不清楚者,除所借药品由药剂科当事人赔偿外,另扣药剂科当事人绩效200元,对于借药不登记者,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赔偿借出药品。六、药剂科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药品借出或以药换药,一经查实,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并视情节轻重报院方处理,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七、药房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责任,严格把好借药或以药换药关。八、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药剂科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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