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后勤集团员工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集团改革,构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各类员工。集团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含助理)以上干部,除不参与本条例所述的奖励外,其余适用本条例。各部门指集团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督办室,下同。各单位指集团下属各公司、车队、校医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下同。第三条集团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提倡劳动者积极参加有利于提升集团社会经济效益的义务劳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先进工作者和各类服务标兵等。第四条员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参与集团民主管理。第五条本条例订立与变更,须经全体员工讨论,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第二章工作岗位的设置与聘任第六条坚持“按需设岗”和“满负荷工作量”的原则设立工作岗位。对于不足一个满工作量的岗位,可以实施“一人多岗”的办法。第七条工作岗位设置实行归口管理,两级实施。各单位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经理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与工作量,结合本单位实际提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总经理批准。各部门工作岗位的设置,由总经理提议,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第八条因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集团服务项目的增加,需增加工作岗位,由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核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后设置。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各单位因减少工作岗位而裁减员工,相关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分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分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裁减方案需报经集团管理委会会议审核批准后,可减少工作岗位和裁减员工。因减少工作岗位而裁减员工,涉及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本单位员工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需经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学校批准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因减少工作岗位而裁减员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减少工作岗位被裁减的员工,根据集团工作需要,人力资源部向其提供新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工作岗位聘任和订立劳动合同。第十条聘任分为员工聘任和员工工作岗位聘任。员工聘任指事业编制人员经学校批准调入、其它人员经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合同)等,与集团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工作岗位聘任,指按照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履行岗位聘任程序,由相关单位、部门委派具体履行某项工作职责。员工聘任原则上以员工工作岗位聘任为基础。第十一条员工工作岗位聘任,由集团统一领导,集团与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实行全员工作岗位聘任制。员工工作岗位聘任原则上一年一聘。第十二条聘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第十三条应聘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爱高校后勤事业,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服从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集团的规章制度。(三)身体健康。(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文化知识和能力。(五)应聘员工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岁(原学校事业编制员工,按学校管理制度执行)。因工作需要,需聘任超过年龄规定的,经总经理批准,可予聘任。第十四条根据岗位要求,需附加其它条件的,由各单位制定,人力资源部核准,并在聘任公告中明确。第十五条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各单位于聘任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岗位设置,机关部门由人力资源部公布。(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填写聘任(聘用)申请表,并根据岗位需要,提交相应的岗位上岗证、健康证、身份证、学历证等证明。(三)各单位、部门上报拟聘任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后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定。(四)各单位公示拟聘任名单,各部门的由人力资源部公示。(五)总经理聘任。第十六条各单位和部门正副职(含助理)的聘任办法另文规定。第十七条员工聘任实行回避制:(一)夫妻、直系血亲不能应聘同一单位或部门。(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成为直接上下级。(三)集团领导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应聘其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岗位。第十八条新聘任员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第十九条与集团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作岗位聘任中未被聘任,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减少工作岗位未被聘任员工,按本《条例》第九条处理。因其它原因未被聘任的,由人力资源部集中培训,提供新的岗位试岗。不能适应新岗位要求,再次未被聘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在后勤集团未被聘任,其工作关系转回学校人事处。第三章管理与培训第二十一条员工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员工,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考核。各单位员工,由各单位管理、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表现与实绩,给予员工表扬、奖励或处分。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各单位可报请集团给予表彰与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集团管理制度的员工,各单位可提请集团给予处分或解聘。第二十三条对有突出表现、重大贡献的员工,集团将给予表彰或经济奖励;对违反集团管理规定的员工,集团可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经集团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四条员工应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我管理。(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二)不断提升工作技能,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三)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不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严禁未经许可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四)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工作,工作时间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五)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并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六)树立良好员工形象,衣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得体。(七)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八)团结合作,不得与同事和服务对象吵闹、斗殴,不得搬弄是非。(九)关心集体,强化集团凝聚力,不损公肥私。(十)富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义务劳动等公益活动。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员工定期培训制。员工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学习,文化知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培训等,形式采用内部培训,调训,送外培训等。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归口管理单位,各单位是培训实施主体。员工应认真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集团鼓励与支持员工获得生产经营项目需要的学历文凭和各类上岗证。经集团批准参加学习的,由集团组织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可适当报销部分至全部学习费用(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部拟定,总经理批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集团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第四章待遇第二十六条员工工资实行企业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其它构成。岗位工资根据岗位不同性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根据所在单位或集团经济效益情况,由单位提出,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确定。其它由保险、福利等构成。因工作性质决定需在国家规定节假日加班,且没有调休可能的岗位,可将加班工资直接计入岗位工资,或在其它项目中单列加班工资,但需在员工工作岗位聘任时明示。集团实行企业化管理,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外,不享受学校行政、教师系列寒暑假休假。因工作性质、特点决定,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可安排轮休的岗位,其寒暑假期间可作为平时加班的轮休。因工作性质、特点决定,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须安排休假的岗位,休假期不计发绩效工资。第二十七条员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平等参与集团民主管理、应聘集团各级岗位等各项权利。第二十八条员工享有对干部监督的义务与权力。第五章劳动纪律第二十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第三十条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各岗位工作时间分别由集团办公室和各单位确定。第三十一条由办公室和各单位建立考勤制度并认真实施。不按规定时间上班,在60分钟(含60分钟)以内的为迟到。超过60分钟不足12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120分钟(含12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计算。不按规定时间下班,在60分钟(含60分钟)以内的为早退。超过60分钟不足12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120分钟(含12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一天计算。第三十二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均应书面提交请假条,如实说明事由。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口头或电话按审批权限向所属单位报告,说明原因,获准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第三十三条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员工(含副职)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审批;请假4-7天(含7天),由所在单位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7天以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正职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各单位正职请假,由总经理审批。经同意后的请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十四条事假员工事假3天以内(含3天),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4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停发半月绩效工资;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事假超过一月不足二个月的,扣发超过天数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超过三个月的,予以岗位解聘。第三十五条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正常生产给予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休假,难产的增加15天,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的增加30天。——计划生育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休产假时间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产假若正值学校寒暑假轮休期间不顺延。晚育分娩后,对在本集团工作的配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护理假。员工休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相应岗位的20%发放。第三十六条丧假员工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配偶父母去世时可给予5天丧假,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其交通等费用自理。第三十七条员工病假一次一般以15天为限,全年病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加年度考核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予以岗位解聘。病假3天(含3天)以上,应附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全年病假累计在3一7天(含7天)以内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全年病假累计在7天以上(不含7天)1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照发,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全年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扣发相应时间的绩效工资。第三十八条员工因公受伤,根据实际情况及医院建议酌情给予休假。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第三十九条探亲假一、享受探亲假的对象:1、集团在岗员工(不含处于见习期的员工)。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内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符合上述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二、探亲假的种类1、探配偶: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2、探父母:未婚员工探父母,正式签定工作合同一年后开始,每一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假。已婚员工探父母,正式签定工作合同一年以上,从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四年可以利用寒暑假申请一次探亲假。三、探亲假报销规定:1、获准探亲的未婚员工探父母和已婚员工探配偶,集团报销往返路费;获准探父母的已婚员工,其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