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登记名称的说明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登记管理,保护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更好地落实国家的财税政策,现对软件产品名称命名进一步规范如下:1、软件名称应有四个部份组成:企业品牌+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软件+版本号。企业品牌:可以是开发企业的中文简称或企业标识。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要求用中文简要概括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软件:软件产品名称必须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版本号:必须是VX.x(X为整数),例V2.3,V2.3.4,V2.011如:大连甲乙软件公司开发的通信计费系统软件,登记软件产品名称为:甲乙通信计费系统软件V1.0。其中甲乙是公司简称,通信计费系统是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软件是必加,V1.0是版本号。2、软件产品名称中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公司简称和企业标识除外。3、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为保证登记的软件产品能顺利执行退税政策,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开据发票时,全部采用符合规范的软件产品登记名称。软件与信息服务管理处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