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三、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四、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七、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十一、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药品管理制度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五、兽药存放应满足质量要求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避光、通风、照明等设施确保有效。六、具有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应配备满足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点、核查存放的兽药使用兽药前应进行质量核查并做好清点、核查记录。沉淀、变色、过期、破损、标签模糊或涂改、内外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标签与兽药不符等兽药不得使用。八、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当由执业兽医本人在现场使用并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领取、使用、病志、处方签等相关记录。九、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卫生消毒制度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二、动物诊疗机构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各场所、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对环境、各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三、营业场所各工作室或区域�不应贮放与本室或区域�工作无关的物品冰箱、冰柜等不应存放个人物品、食品工作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对环境、各场所、器械、器具等清洁、消毒活动制定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后器械、器具存放地点等并应定期检验消毒效果。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消毒记录内容包括�消毒地点或对象、消毒方法、消毒时间及时限、操作人员等使用消毒药品的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并按制度规定对实施的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六、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品应确保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应对仪器、设备、器械、器具等产生污染或腐蚀。使用的消毒药品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七、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畜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品及时清理、消毒。八、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置洗手池和配置消毒洗手液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九、动物诊疗机构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生物安全制度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二、动物诊疗机构应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三、动物医院应设立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四、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五、动物诊疗机构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六、动物诊疗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活动。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服务宗旨备选以我们的热心、关心、细心、耐心让病畜舒心、放心、安心、欢心病畜第一、诚信第一、疗效第一创一流业绩、创一流质量、创一流服务以病畜为中心、质量为核心以我真心、关心、耐心换您放心、安心、舒心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建立健全诊疗用药处方制度。按兽药有关使用规范用药,不使用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处方按规定保存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