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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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开平市规划局业务申请及办事程序暂行规定(规划一类业务分册)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业务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广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业务分类开平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申请类别上分为规划一类(含用地项目类和建筑工程类)、规划二类、规划测绘验收类、市政类、违法建设查处及其他类共五大类。该分类旨在明确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申请的条件、期限、期限的依据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第三条规划一类业务(用地项目类)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二)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6.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7.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10.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三)办事程序: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0资料文件;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下同)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四)承诺时限:-2-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二、历史用地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适用于历史上(1990年及以前)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二)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的原因,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或有关建设用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6.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7.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8.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9.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三)办事程序: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1资料文件;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四)承诺时限: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三、在原用地上拆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资料要求:-3-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或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并应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5.已取得的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6.有效的拆迁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7.房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8.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9.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10.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11.现场照片(R4或R5照片贴于A4纸上并附说明文字)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1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二)办事程序: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1资料文件;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三)承诺时限: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四、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适用于已成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的用地因项目建设或公开出让等需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二)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4-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与原征地单位同意办理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原件,A4格式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6.原征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其附图(可为复印件,批准文件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7.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8.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附件(原件、复印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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